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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不认交管局责任认定书 拒绝理赔输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8: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邹桂 通讯员 高志海) 认为车主没有在原地等待保险公司处理,以致无法确认事故原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市二中院昨天终审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损失3万余元。

  2004年4月6日凌晨,李某开着朋友周某的汽车行驶至西城区月坛北街路口时,与路边的广告牌相撞。因汽车无法继续行驶,李某雇大陆汽车俱乐部的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
理厂修理。同时,李某向交警队报案并告知了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北京丰台支公司。保险公司当即派人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后经西城交通队认定,司机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然而,就在车主周某拿着交管局的责任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事故原因不明”。无奈之下,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司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向交管局报案,同时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不违反保险条款和通告规定的精神。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司机所述情况失实,拒赔理由不足。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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