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先赔,再对第三方追偿
本报讯 天安保险公司下月起将对汽车保险中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记者昨日获悉,这是自有关车险条款入选3月31日中消协发布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保险业首度有公司对此作出积极的正面的回应。
被中消协点名批评的车险“霸王条款”主要有两条。一是许多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有些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天安保险南京分公司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证实,天安各分支机构已接到来自总公司的“函”,称已经完成车险条款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据了解,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代位追偿、残值处理、争议处理、施救费和法律费以及索赔时限等方面。其中,特别将上述“不平等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对第三方追偿”,以方便客户出险以后迅速得到赔偿;并取消了对被保险人索赔时限和起诉法院地域的规定;另外,对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处理,则由“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修改为“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天安修改后的新车险条款将于6月以后正式启用。(刘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