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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拟标准代理机构有苦难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06: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郑莉莉

  保险监管风暴席卷全球之际,首届中国保险代理机构年会在京举行。通过此次年会,中国保监会将全面检阅保险代理机构

  5月12日,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在首届中国保险代理机构年会上指出,保险
公司支付手续费可以根据业务质量的状况和市场需求来决定其支付标准。至此,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突破8%上限已无法律障碍。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的8%。王建表示,现在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超过财政部规定的8%的手续费界限就属于违规行为。经保监会与财政部反复研讨,8%的界限并不是判定保险公司是否违规的标准,而是税前列支的标准。

  他分析指出,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可以根据业务质量的状况和市场需求来决定,如果超过8%保险公司仍觉有利可图,在法律上没问题。但是8%的标准既不是针对某一笔业务,也不是某一个地区,而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对此的权衡标准。

  四川某保险代理机构有关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的8%的规定,显然不适应专业代理的发展。因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了要向其代理人支付8%的手续费外,还要弥补其管理费用等经营成本。

  另据有关人士初步估算,四川省的保险代理公司的手续费比例要在15%以上,才能维持其生存,8%的比例规定大大约束了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发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无论是从国际惯例,还是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的实际需要,目前8%的手续费标准已经完全不能满足保险代理机构的需要。按照目前的市场情况,继续保持8%的手续费控制,必然导致保险公司违规支付手续费。因此,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应共同促进财政部放开8%的手续费限制,由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和各种的经营目标,自主确定手续费标准。

  关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人保这位人士认为,当前,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目标不一致。保险公司受手续费标准和经营利润目标限制,希望以不突破8%的手续费发展业务;保险代理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积极通过各种手段促进手续费增收。

  然而,目前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分渠道的销售策略,特别是直销渠道与中介渠道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发展的业务与通过其他渠道发展的业务没有明显差异。

  另外,许多代理机构有名无实,经营中更多地体现出经纪人的特征。一些代理机构在保险公司之间议价炒单,“随行就市,价高者得”,加剧了市场竞争,推动了市场费率的下降和手续费的攀升。市场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竞争方式,如对客户承诺保单之外的利益,无原则降费、退费等,使客户形成了保险业内管理混乱,没有行业规范的印象,不利于保险业的整体发展。

  某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保险公司由于受手续费标准和经营利润目标限制,对其代理人放任自流,业务随意搬家和挂靠现象严重;不及时交割单证、保费和手续费,没有统一报价的途径等,这使代理机构代理人受到影响。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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