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发债仍需保监会点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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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00:38 东方早报 | |||||||||
昨天,央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可发行金融债券。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可得益于此办法发行金融债?对此,沪上几家保险公司负责人昨天给出的答复是“还不可以”,还需要等待中国保监会的发文。 某保险公司负责规划投资的副总经理昨天向记者表示,《办法》从理论上为保险公
上述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表示,保险公司目前的确存在大量融资需要,因为从资产负债匹配的角度来看,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不能达标,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来提高资本金充足率和偿付能力,还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 目前,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与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的一种)等方式。但国内上市的保险公司目前仅包括人保、人寿与平安三家;泰康、新华人寿等少数公司则通过发行次级债进行融资。 增资扩股尽管是国内大多保险公司的选择,但增资扩股审批手续相对复杂,不仅需要各股东同意、监管层批准,上市公司还要考虑股本可能被摊薄的问题。相形之下,发行金融债的审批手续相对简单。 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于次级债而言,金融债所募资金用途更为广泛,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事实上,发行次级债对保险公司也有局限性。据介绍,次级债一般为1至3年期,而其他金融债一般在5年期以上。目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保费收入,一旦保费收入被用于投资,而保险公司急需应付较大赔付时,较长期限的金融债随时可作补充。在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中,金融债属于应付债券,而次级债因为期限较短,属流动负债项目。但对于金融债,保险公司也有其他看法。某保险公司高管表示:“需要发行金融债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因为急需扩张资本金不足,金融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而对于新公司来说,金融债的成本将更高,因此,金融债也并非保险公司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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