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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手术不算重病 中国人寿打赢13万拒赔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7:2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后保险公司以“心动脉瓣手术”不是“心动脉手术”拒绝理赔,王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昨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负责此案的朝阳法院独任审判员崔晓林认为,本案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原告对“心动脉瓣”和“心动脉”的生理结构不是十分的了解,所以原告认为“心动脉瓣手术”是“心动
脉手术”的一部分,而保险条款已经说明了“心动脉手术”的范畴。

  朝阳法院昨日当庭宣判,王女士所患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驳回原告的赔偿保险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14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代理人唐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

  1998年12月,王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每年交保险费1839.5元,交费期限为20年。去年9月,王女士心脏二尖瓣出现病症,在阜外医院做了主动脉瓣手术。由于理赔申请遭到拒绝,王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险费13万元及利息1778.4元。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约定。合同中约定:重大疾病包括十种,第十种为主动脉手术。对主动脉手术的解释是指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断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王女士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既不是医学工作者,也不是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将主动脉瓣手术理解为主动脉手术的一种,是很符合情理的。(姜 妍 黄靖涛)

  新浪理财和信报理财版将持续关注本案最新进展,也欢迎相关各方及有识之士利用媒体平台发表观点。来稿及联系信箱:sinamoney@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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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怎么看心脏手术索赔官司败诉

1.您是否将主动脉瓣手术理解为主动脉手术的一种?
是的
不是
不好说
2.您认为保险条款是否易于理解?
易于理解
不易于理解
不好说
3.《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您认为本案判决是否体现了这一法律规定?
体现了法律规定
未体现法律规定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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