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可投保 专门针对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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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1:39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吴凡)今后,企业上市前招股说明书或路演过程中,如果因陈述错误与遗漏而引起股民提出诉讼,其风险赔偿将可由保险公司负责“埋单”。记者昨日从美国美亚保险深圳分公司获悉,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昨日正式在深圳面市,这也是国内首款针对拟上市公司推出的责任保险新险种。 据了解,该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也称“上市宝”,是针对内地A股、香港、新加坡等
据悉,该险种保单是一份跨越年限的保单,由于其保险标的是特定高风险的招股说明书,所以保险期限与上市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诉讼时效一致。例如,打算在内地上市的公司,购买该保险,承保期限为2年,在香港上市则为6年。 记者获悉,“上市宝”的承保对象是深圳拟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以及国内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即发行企业,以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管理职能的雇员等自然人等人员外,还可以包括证券承销商、审计师、律师等参与起草或审核招股说明书的中介机构的高级职员。 深圳美亚特殊风险部负责人表示,“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是董事责任险的细分险种,后者的承保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职责的不当行为,而上市宝则包括了针对招股说明书中的错误和疏忽提起的索赔,如一个遗漏的错误可能导致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他表示,如果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在深圳投保该保险的,如该企业在香港被起诉,可以在深圳获得理赔。同样,如果内地企业在内地上市,在深圳投保的,如被其香港股东投诉,也可在深圳获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美亚保险开发“上市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内地许多企业正积极准备在海内外上市,但有很多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财务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并不一定完全了解,或者在理解上尚存在偏差,这些都将造成招股说明书特定高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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