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雨珊
北京报道
万物生长的气息弥漫在扑面而来的春天里,一些孕育已久的新制度也开始破土萌芽。
4月4日,记者通过不同渠道看到了至少三个版本的《存款保险条例》。据一位参加过存款保险制度讨论的人士说“这都是过时的老版本了。”
另一份较新的《存款保险条例》讨论稿,对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机构的职能、承保对象、保费费率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拟订。“草案推翻了一次又一次,至今没有最后定稿,存款保险制度太复杂了,一切都是变数。”上述人士说。
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时日已久,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四大部门参与进来,对讨论稿进行多次修订,前后长达一年多。
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副处长颜海波向记者证实,存款保险方案数易其稿,目前还在各部门征求意见;《存款保险条例》也正在制定过程中,许多问题仍然没有定论。
尽管解决的通道还未被全部打开,但多次修改、初步成形的《存款保险条例》,已经能够让我们描述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大致轮廓。
新机构: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
自1998年第一个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关闭和1999年广东国投实施破产以来,已有近3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先后被关闭、破产或兼并,所涉及的自然人债务就超过1700亿元。“目前面临市场退出的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较多,据估计将有上千亿的债务需要清偿。”颜海波在一篇专门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里写道。
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我国存款机构里,5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8.07%——占绝大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决定着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危甚至社会的稳定。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把金融机构纳入到危机解决系统中来。
“存款保险制度的执行机构不叫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而是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存保会)。”上述一位参加过相关讨论的人士针对一些市场传言说。
根据现有方案,存保会将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存保会最初的注册资本金可能来自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今后,在债务清偿出现困难的特殊情况下,存保会还可利用向人民银行申请特别融资、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等方式补充资金。
存保会的主要职责是,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者面临破产清算时,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操作中,并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债权人进行有限额的债务赔付。同时,存保会可能还将与银监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更好地掌握金融机构的各类信息。
存款保险基金将由三部分资金组成: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财政资金和存保会资金。而谁来参保、存保费率如何设计,就成为接下来关键的环节之一。
“统一费率”已成共识?
曾一度困扰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进程的问题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一方面,在我国银行储蓄存款总额中,有80%的存款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他们不参保,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太窄,仿若虚设;另一方面,如果参保,四大行将缴纳不菲的保险费,势必给其造成一定的财务负担。
来自权威人士的确切消息是,包括四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法人在内的金融机构都要求强制性参保已成定局,而且,不同银行可能将按同等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大银行和小银行是否应当按单一费率缴纳保费,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保费征收方式分为单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有43个国家目前仍实行单一费率制,就是对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的银行按统一比例征收保费。不少学者极力反对这种制度,认为它“劫富济贫”,对大银行和好银行很不公平。
目前,世界上有24个国家实行差别费率制,也叫风险调整费率制。主要是根据银行监管指标,采用风险加权大小的费率计算方法,对不同风险度的银行征收不同的保费。换言之,规模越小、风险越大、资产质量越差的银行就要缴纳越高的保费。
这个问题也曾在存款保险课题组里产生分歧。记者所见的旧版《存款保险条例》曾提出实行差别费率制。但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差别费率制肯定是今后长期发展的一个目标,只是现在还不适宜采用。(单一费率制下的)具体费率正运用一套数理统计模型进行测算,我们会拿出一个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金额。”
他解释道,风险调整费率的计算主要依靠监管评级如CAMELs评级、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等指标,但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还不到位,各项测算指标很不健全,而且银行可以通过掌握贷款的分类和准备金的多寡来控制和篡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依据这些数据计算出来的费率肯定不准确,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专事该项制度研究和制定工作的颜海波在其文章里也表达了对实行差别费率制的担心。他认为,银行的风险加权费率是要求绝对保密的,一旦泄露各银行的费率指标,可能引发人们对存款安全的担心,从而出现银行存款挤兑现象,大量存款将从规模较小的银行转移至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导致弱小银行破产。
实行单一费率制,四大行势必要拿出更多的钱缴纳保费,四大行对此颇有抵触情绪也就不足为怪了。颜海波认为,四大行无论是资产规模、市场份额都是国家大量出资才实现的,相比之下,其他中小银行享受的优惠就小得多。因此,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银行应当对市场稳定分担一定的责任,也避免高风险机构倒闭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不过,颜海波建议,可以考虑对国有银行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机制,比如通过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来实行补偿。
至于承保的存款种类,根据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可能包括居民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企业存款 主要是个体经营企业、机构存款中由居民个人委托的存款;可能不包括银行同业存款、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董事、管理人员与股东在本机构的存款和与洗钱等犯罪有关的存款。
“10万元赔付额”没有定夺
人们最关心的是,参加了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关闭,其债权人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在不久前召开的北京大学湘财高级资本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将对债权人限额赔付。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银行被关闭,国家将不会像过去那样全额赔付,储户只能拿到一定额度以内的赔偿,超出额度的部分,视破产机构资产清算的结果而定。
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赔付额度是合理的?额度太高,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储户也不会有监督银行的动力;太低,则会使人们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怀疑,甚至把大量存款转移到他们认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
IMF(国际清算银行)推荐对存款人承保的赔付额起点是人均GDP的一至二倍范围内,并覆盖90%以上的存款。在美国,赔付额为10万美元,相当于人均GDP的3.2倍,而转轨制国家一般偏高。
颜海波分析,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居民储蓄总额为86910.7亿元,城乡人均储蓄为6763.5元,人均GDP为8184元。如果按照人均GDP的两倍计算,赔付额仅为16368元,显然超出了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
在现有储蓄存款机构里,5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8.07%,金额占27.84%。于是,有人提出5万元的赔付金额,约是人均GDP的6倍。虽然大部分小额存款人得到了保障,但这部分人的存款额度较低,对银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影响有限。
实际上,10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9.38%,其金额占73.73%。如果将赔付金额确定在10万元(约是人均GDP的12倍),不仅更大范围地覆盖了小额存款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额存款户,他们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起的信心,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银行倒闭给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因此,现在普遍的观点是赔付金额上限可能会定在10万元。不过课题组人员表示,由于这项指标十分关键,必须考虑多方面因素,所以目前仍在计算之中,没有最后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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