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保障措施具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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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1:31 浙江日报 | |||||||||
最近我省出台并实施《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一些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但一些读者对部分条款仍不太理解,来信要求本报对此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读。记者就此走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保险处,请有关人士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释。 读者:听说我省出台并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请问新规定新在哪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保险处副处长厉进:随着形势的发展,旧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充分保障广大女职工权益,在新规定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比以前扩大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被纳入其中。此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规定暂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此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读者:我是一名在萧山工作的女工。请问新规定实施后,享受生育保险要具备哪些条件?可享受哪些待遇? 厉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待遇。产假及生育津贴按如下办法执行: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同时,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职工在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上个月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及补偿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应在产后或手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崔建辉 施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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