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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原则上获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2:2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卫容之 综合报道

  央行权威人士日前透露,由央行牵头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已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目前正由央行金融稳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正在制定中的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只是在原则上认可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而实际上对存款人利益的保障仍无国家法律规范,属于一种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

  有关专家指出,此次国务院的批准,标志着这种软约束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部门规章,并形成较强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存款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仍不能适用于《破产法》调整范围,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在正在修改的《保险法》中予以规范。

  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在提交《保险法》的修改意见中,将加入涉及存款保险的一些规定。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何时能够实施,银监会研究局杨再平副局长表示,起草方案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目前银监会主要负责外围的研究工作。

  银监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只有细则进行到会签阶段,他们才会对有关细则发表意见。而从人民银行研究局了解到,有关具体步骤有可能在下半年进入会签,预计年内实施的可能性很大。据称,在所上报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首先将设立类似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形式的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该理事会只对涉及存款保险基金如何运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而不进行保费收缴、投资、银行的监管和问题银行的处理等具体业务运作。

  在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以下,拟设立类似于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具体的事务运作。该人士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者面临破产清算,在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操作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最大困难是,四大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而最初的保险资金来自何处等技术性问题也困扰着银行监管部门。以上两点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一直步履蹒跚,始终未能提上实际设计日程的主要原因。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分析,如果按存款额度和其真正的风险程度来收取,这对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来说,实施难度非常大。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由于获得国家注资而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国际水平,但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大问题。从更广的范围看,让农村信用社参加存款保险显然更不符合现实。因为他们的资本充足率比国有银行还要低。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经营的差异非常大,到底要提多高的存款保险费率才符合公平原则,现在还不能进行硬性规定。”张承惠说,应该从风险较大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城市性商业银行开始小范围试点。同时,张承惠还建议,应该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权利,如果监管权利分散到其他部门,可能会使监管效力打折扣,反而增加了监管成本。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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