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章递交支持混业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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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0:18 新京报 | |||||||||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宪章在递交的提案中指出,保险业混业经营能够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因此应尽快完善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立法步伐。之前,王宪章曾多次公开表示,按照“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原则进行混业经营是当前中国金融保险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 在去年的两会上,鉴于保险资金还不能投入银行、证券公司等现实,中国人保控股
王宪章告诉记者,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的主要金融服务商,大多是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 就我国保险业而言,混业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混业,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含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 在谈到推进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的迫切性时,王宪章认为这是市场开放后全面竞争的需要;是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金融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 鉴于混业发展的迫切性,王宪章建议应努力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创造条件。首先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在立法过程中,可适当借鉴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特别要重点研究关联交易、股本充足率的选择、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风险集中控制、公司信息披露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制定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王宪章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尤其要修改《保险法》第105条,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 最后,要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的监管协调机制。王宪章认为,金融混业经营需要监管机关加强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以有效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从法律制定上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邹山周扬盛岚吕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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