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两巨头建言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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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俞燕发自北京 完善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成为今年政协会议的热点提案。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和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分别建言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已初步构建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及商业养老保险等层面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为了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国务院曾于2000年下发了第42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只有云南、安徽、山西、浙江等省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政策,但只有辽宁等试点省份实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大连等5个城市进行调研,发现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最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运行不规范,二是财税支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虽然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意拓展千亿元的企业年金市场,但至今还没有一家机构获得相关资格认定,并进行实质性操作。而购买企业年金险需要动用税后利润,而且税率偏高,这可能使一些公司对企业年金望而却步。 马明哲认为,庞大的资金缺口一直是困扰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最突出的瓶颈问题。而要切实解决资金缺口,应针对个人缴费部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马明哲在提案中建议,应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部分在年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8.33%)以内的,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实行“延迟纳税”制度,除在缴费环节实行税收优惠以外,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时再予征收。 王宪章则认为,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尽快对三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一是交费阶段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递延;二是基金累积阶段的税收,包括基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计征政策;三是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的税收政策。此外,由于企业年金在形成一定规模以前微利甚至亏损,王宪章建议在起步阶段应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年金参与者涉及到多个领域,王宪章还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政府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以确保企业年金政策的统一、联动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