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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博弈第三者险 七成机动车将被强制投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14:32 新浪财经

  □ 邱冉

  于无声处听惊雷。沉寂了半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终于全文刊登了各方期待已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做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姗姗来迟的《草案》对于“新交法第一案”的肇事司机刘寰来说,已经于事无补。

  “我拿什么赔给你,违章者。”刘寰的无助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一个司机的头上。

  这把剑相当锋利。1月14日,公安部通报了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以2004年5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标志,按新法施行前口径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6.7753万起,造成9.9217万人死亡、45.181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7亿元。通报指出,由于某些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赔偿或者不能及时赔偿,严重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加大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

  有人偏就铁板一块儿。据保监会的一份调研报告统计,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仅占机动车数量的30%,造成了现在保险费率较高、保障能力有限的困局。如果《草案》今年上半年得以通过,那么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这七成机动车,将难为漏网之鱼。

  出台前后

  《草案》的诞生堪称“好事多磨”。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就明确提出要建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1984年,在《关于农民个体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又提出要“研究制订运输工具、货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等”;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通知》;198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公告》。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保险的项目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制订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势在必行。

  到1998年底,经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1999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安排,保监会负责牵头起草《机动车辆法定保险条例》草案。

  几乎在同一时期,公安部牵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草拟工作也在进行中。2001年9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该法对建立强制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纵览《草案》整个起草过程,最初公安部和保监会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解存有分歧。比如: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规定,保监会认为,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需要限定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而不包括机动车辆发生非交通事故或道路以外的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伤害。其次,仅限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的赔偿,不包括财产损失。

  保监会的考虑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应当尽量降低强制保险的价格,减轻投保人的负担。至于财产损失部分,可以由相应的商业保险予以补充。

  公安部对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外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应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相同,包括车辆损失在内,这样才能保证车辆在无人员伤亡的事故中快速处理赔偿事宜。

  此后经过多次沟通,《草案》最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另外,在经营原则上,保监会主张采取“微利”的经营原则也被“不盈利、不亏损”代替。

  市场的声音

  《草案》公布,保险公司反应强烈。

  《草案》中的许多条款显然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比如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就意味着:车主无责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要赔。限额的多寡显然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趟这道浑水。

  据业内人士介绍,《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曾经提出以“4万元”为责任限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部个人业务处副处长张海波表示,以目前保险责任的宽泛程度,这个保额比较适宜。

  对于《草案》中有关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保险责任和资金来源也颇令业界关注。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救助基金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并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最长可达7天,并且这个费用上不封顶,对于企业而言,风险太大了。”张海波说。

  对于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业内人士透露,保监会曾经建议按照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3.5%提取该基金。如果按此比例提取基金,相对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极有可能入不敷出。

  有资料显示,在部分发达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的做法值得借鉴。譬如在德国,由无法辨认或未投保的汽车造成的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受到由汉堡的Verkehrsopferbilfe管理的补偿基金的保护。该基金对汽车责任险年保费收入征收0.5%的税收。而在英国,这一比例是1%,法国是1.9%。虽然我国的提取比例远远高于这些国家,但是上述三国包括汽车险在内的非寿险保费收入缴纳的税收比例分别是15%、2.5%和18%。而我国保险行业在对保费收入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又征收5%的营业税,总体税赋水平明显偏高。

  既然强制保险遵循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有关业内人士建议:在税收方面,减免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责任法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以降低保险价格。又或者,将营业税转移到救助基金账户中,充实该基金的规模,提高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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