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条例草案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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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4:44 第一财经日报 | ||||||||
“强制第三者险还有几个模糊地带” 本报记者 俞燕 张爱丽发自北京 “草案有几个问题还不明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对记者说。郝教授所说的草案,是日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
这份草案由中国保监会从1998年开始牵头起草的,并多次召集各财险公司制定和修改条款与费率,此后数易其稿,此次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获通过,该法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强制三者险”)制度。此前有近24个省市已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实行了强制三者险。保监会在2004年4月底发布了一个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国家强制三者险条例出台前,仍按商业保险公司的三者险条款办理,并允许在10%的范围内进行费率调整。 但法律界专家认为,《交通安全法》与现行的《保险法》中存在法律“真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有冲突,在实际执行中会导致纠纷,这将使《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基于此,尽快出台强制三者险条例势在必行。 与“三者责任险”相比,“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费率厘定应相对较低,承保责任相对较大。 对于终于进入大众视野的草案,郝演苏认为,草案没有实质性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概念不清,”郝演苏说,“强制三者险既然是法定的,就不应是经营性的。既然是按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那么价格也应是统一的,不应存在价格盈亏的概念,否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从操作。因为有的公司虽然费率不会做太大调整,但会加大管理成本,管理成本是无法掌控的。” 郝演苏的观点是,既然强制三者险是法定的,就应由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从中提取管理费,保险公司的身份是受托管理人。 郝演苏同时认为,草案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说明具体的保险责任。他认为还应有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在商业险和强制险并存时,保险公司往往会先行赔付强制险。“因为这是由政府来支付的。” 草案中规定:“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一些国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分成“必须保险”和“自愿保险”两部分。“必须保险”规定保险赔偿的数额,“自愿保险”则是对“必须保险”的一种补充。“除了强制三者险外,如果驾驶人员还投保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就会在理赔时获得更多的赔付保障。”一家财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平安”)的一位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出台,对消费者还是很有利的。因为如果没有强制险,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按照新交规的规定,赔款至少30万元以上,对于个人来说负担是难以承受的。通过强制保险,就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司机和车主的经济赔偿压力。” “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这条规定表明,强制三者险不仅对投保人具有强制性,对保险公司等于也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 森普咨询首席咨询师王辉宇认为,虽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险的原则上不盈不亏,但对于达不到盈亏点的保险公司,则等于是由政府替保险公司承担了损失。郝演苏也认为,政府不应过多以行政手段推行强制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