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形成 金融安全网建构有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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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4:3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唐昆 冉学东发自北京 “现在这个方案连央行的层面都没有通过,最早在本周或下周将会召开一个行长办公会就此定夺,此后还有各部委会签等程序,这个制度的出台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1月12日,央行一位参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人士这样指出。
尽管如此,关于其构架的各种意见似乎已经达成了一致。这位人士表示,设立一只或两只存款保险基金,各家商业银行被强制参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监管机构将对商业银行进行系统的风险评级,而根据美国等国家的经验,评级结果将只作为监管层内部参考,不会向社会公众披露。 一直以来,中国金融业实行的隐性担保制度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个制度一定要改。”该人士说。 该人士表示,促使央行痛下决心的因素有两个:金融机构连续发生的风险让央行不堪重负;金融机构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处理倒闭的金融机构的主要方式是:所有的风险通过地方政府向央行举债,地方财政担保偿还。据知情人士透露,除了广东省以外,极少有地方政府向央行归还这些贷款。 “近两年问题券商层出不穷、德隆系轰然崩溃,央行对此实施了严格的成本测算,具体的数据不容乐观。” 这些风险大多由央行的再贷款来解决,“谁出的钱谁心疼。”因此央行下定决心推动变革。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正在不断发生变化,私人资本逐步进入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机构。“一旦发生危机,纳税人的资金还能被无偿地用于维护私人产权吗?” 此外,政府对自然人债务优先全额偿付,对机构债务则采取有限偿付,这个制度也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风险——在以石雪为主角的“中国第一诈骗案”中,十几亿元机构债务被一一兑换到个人账目,以换取央行的全额偿付。 “机构和自然人应该被平等对待,说到底,机构债务最终还是要分解到个人的头上,在目前的中国,这是不可逃避的现实。”央行这位人士说。 因此,央行给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意义的初步定位是:“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市场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减少政府公共支出。” 而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定位,则着重强调三点:“有条件的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正向激励机制;解决正常时期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市场退出问题。” 作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牵头人,央行为此开展了大规模的研讨,“美国、日本、德国等地区的制度结构我们都作了参考。”该人士透露,“我们不可能照搬海外经验,但是可以从中获得不少启发。” 据有关专家介绍,美国FDIC(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即为一家监管机构,而该国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实施风险调整费率,而且其采取的两个基金的设置方式也值得中国借鉴。日本则是采取全额存款保护的制度,其相关机构还肩负着处理不良贷款的重要职责。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采取私营性质,成员银行互相监督以防止道德风险。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无定论。但无论是采用什么形式,都必须考虑几点特征。”该央行人士向记者一一列举,“该制度保护范围有限;征收风险调整的保险费;银行出资筹集保险基金;强制性加入;完善的监管和管制措施。以上五点缺一不可。” 其中主要的一点:保险对象的强制性加入符合中国国情,应该是确定无疑。因此,四大商业银行也被纳入保险范围。该位人士表示,沟通初期四大行并不情愿加入,因为他们本身的信用等级相当于国家信用。 “采取自愿的形式,四大行可能不会加入。但是经过沟通协调,目前四大行已经接受了央行提出的条件,只是要求在费率上有所倾斜。”该人士表示。 关于存款保险赔付上限,现在的设计是按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3倍或者确保90%存款人能得到全额赔偿来计算。目前我国人均GDP约1000美元,按照这一标准上限仅为3万元人民币;如果按照90%存款人账户来计算,估计数额也不会超过5万元人民币。所以此前已经有人士估计,该制度可能参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1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标准,但是目前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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