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迎宁:反对新型保险产品去保障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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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姜业庆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前沿专题系列讲座上指出,应反对新型产品的“去保障化”。 魏迎宁是在做《新形势下中国寿险业务结构调整的新思路》报告时说这番话的。魏迎
魏迎宁认为,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还不适应,很多需要保险服务的领域还没有开拓,就某一项业务来看,也可能竞争是激烈的。但是好多业务还没有开展,基本上还是空白。比如在财产险里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好多也没有开展起来,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险到现在还有很大的空白。今后还会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增加市场主体。因为目前的市场集中度还比较高,拿寿险来说,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这三家最大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占到高达95%的市场比重,随着新的寿险公司的出现和壮大,这个比重后来降到90%,去年降到85%和90%之间,今后的发展趋势还是继续逐步降低。 魏迎宁指出,在支持新型产品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反对新型产品的“去保障化”。“一些新型产品本来是有保障也有储蓄功能的,如果把保障功能去掉了,就剩下一个储蓄和投资增值功能,这个产品应该说从性质上来看就不是保险产品。而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非保险业务。” 魏迎宁还表示,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团体寿险业务。因为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保险品种开发上历史悠久,精算技术比较先进,可以对中资公司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目前国内团险业务量比较小,在寿险业务量中的占比不到20%,而且规范程度也不如个人业务,存在“长险短做”的问题。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启动和团险市场对外开放,团险市场会面临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 对于二次启动《保险法》修改旨在放宽投资渠道的猜测,魏迎宁明确指出,“如果为了放宽投资渠道,倒不一定修改《保险法》。”尽管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该规定在体现稳健性的同时,也体现了灵活性。银行存款、国债这些投资渠道之外,其他的投资渠道可能通过国务院规定就可以了。所以说现行《保险法》并不妨碍拓展资金应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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