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新规今年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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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22: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为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更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正式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较为规范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
此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很不完善,只对财产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已经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也没有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针对上述情况,《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 《办法》规定,所有境内合法保险公司,除其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分别应当按照其财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办法》,中国保监会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一是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对保险公司实行分户核算,保险保障基金与保监会的行政事业经费完全分离,保监会不对保险保障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是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三是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四是保监会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确保“公开透明”。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此外,《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已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