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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保险法的修改建言不日抵京呈报保监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7:05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上海保监局召开内部会议,就上海保险界近日以来对保险法修改所作的各种建议进行讨论、汇总。负责此事的上海保监局局长助理张兴表示,将于最近两天把讨论结果整理成文,呈报保监会。此前不久,保监会正式启动保险法修改工作。

  对于2002年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认为,在上次修改中,保险法的结构并没有改变,既包括保险合同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又包括保险公司
设立、监管等涉及上下级间的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而世界上很多国家是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分开单独立法的。

  天安保险公司董事长陈剖建认为,由于保险法中涉及保险合同的很多规定并不明确,难以真正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办公室主任王正峰参与了上海保险界的修法讨论。他认为,目前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划分并不精确,仅简单地划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两大类。而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业务一般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列为第三领域保险。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介绍说,现行保险法将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附加医疗保险)划入人身保险的范畴。按照保险原理,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无价,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即可得到多家保险公司的赔付(如果他在多家公司投保),不设上限。

  而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在理赔医疗费用型保险时,普遍采取的却是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赔偿的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了多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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