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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三年保险业全面开放 外资短期冲击不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6:1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马璐瑶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将卸去时间的枷锁、取消地域的限制,走到中国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开放的最前沿。

  “三年过渡期结束在即,这是否意味着到今年年底,外资保险就是想在哪里设机构
、就可以任意增设机构呢?中国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孟昭亿曾就这个话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所谓地域的全面开放,并不是意味着外资保险想到哪里设机构就可以的,特别是当其地域发展涉及到新省市时,还是要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来申请,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和入世承诺本身来实现的。

  提及外资保险入世后的竞争格局时,孟昭亿认为,中资公司并没有遭遇到突然袭击,而是在经历了一定的缓冲期后,开始寻求新的竞争与合作。截至12月9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其中寿险公司23家,产险公司14家,再保险公司3家,另有5家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其中12家机构是中国入世以来批准的。

  就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绝对数量超过中资保险公司之时,是否意味着短期内,外资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加大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短期内中国保险市场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外资给中资的冲击在短期内也不会很大。

  尽管2004年上半年,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尽管就保费收入而言,外资寿险增长势头明显高过了中资寿险;但是合资寿险公司要想发展也面临着现实的问题,那就是资本金的制约,一旦决定扩张地盘,就必须补充资本金,以防止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可是合资寿险目前要想增资扩股总是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顾忌,这些就严重制约了它们的快速扩张。

  不过,外资保险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目前只有不到5%,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威胁,但团险业务竞争加剧确应引起重视。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入世三年后,中国将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而就产险而言,郝演苏认为,外资短期内对内资企业的冲击也不会太大。到目前为止,在国内正式运营的外资产险公司达14家,数量上已经超过中资产险公司,但其市场份额只有1.1%,与当下中资产险公司超过98%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虽然全面开放后外资产险公司将可以以本土法人的资格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可能会迅速伸展至全国,因为这与其一向稳健经营的风格不符。

  同时,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大量的人才,以中国保险业目前人才短缺的现状,加上中国产险市场上特有的本土化色彩,也会让外资产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小心翼翼。然而,即使外资产险公司短期内在机构设立上不会与中资产险公司“对对碰”,但在部分区域内,中资产险公司人才流失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高级管理人才。

  在短期内,从业务结构来看,外资产险公司还不会给中资产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多大的冲击。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是中资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而从外资产险公司来看,其最擅长的是责任险、货运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这就决定了中资产险公司和外资产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还不会在主营业务上激烈交锋。不过,从长远来看,中外资保险公司迟早会有一场面对面的较量。

  链接

  保险入世四大承诺

  1、在市场准入方面,承诺如下:企业设立形式,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2、地域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10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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