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炮轰霸王条款 保险业界回应态度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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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2:02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马璐瑶 消协炮轰霸王条款垄断行业呼声再起 一石激起千层浪
4日,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将点评矛头直指保险业,并公布了涉及寿险和车险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在中消协炮轰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之时,保险行业是垄断行业的呼声又再一次响起。 据了解,浙江省已经将整治大刀砍向保险业,从明年开始全面对保险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在浙江,供电、供水、银行、电信等八大领域存在的问题条款基本上已被消除,保险业成了垄断行业‘霸王犹存’的最后一座堡垒。现在我们向这座堡垒发起总攻,围剿格式霸王条款。”浙江省工商部门的一位人士如是说。 那么,保险监管部门对此如何反应?保险公司又有何反应呢?保险业界又是怎样看待这件事情呢? 记者采访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对此事件进行审查,并且积极和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沟通。 而此时,众多保险公司对此虽是颇有微辞,但却没有一家愿意站出来表个态。他们的顾忌是中消协毕竟是代表消费者权益的,一旦说不到位,会让客户反感,万一矛头指向自身,岂不是惹祸上身。不过,保险公司的老总们在有所顾忌的同时,也希望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去和中消协沟通,毕竟保险产品是特殊商品,保险行业是特殊行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即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他们表示,此次十大点评意见,应该说对保险业也是一件好事,毕竟在保险刚刚起步不久的今天,社会各界的视角已经开始触及这里,问题既然已经提出来了,各家保险公司就要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并且找出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位保险公司的老总对记者说,保险公司今后需要加强的责任就是对保险的真正作用、内涵宣传到位;对保险产品怎么设计、保险费率怎么厘定等问题进行普及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消协此次维权过于偏激。 郝演苏指出,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有其特殊的规则,中消协不能因保险公司的个别行为来“轰炸”整个行业。 比如,免赔率、调整保险费率等内容,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保监会限定的标准内根据需求做上下调整,是无可厚非的。中消协应既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也要顾及企业商业效益,切忌因点评而加深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涉及条款修改,也将由中国保监会来协调。 郝演苏认为,中消协维权不能走极端化,盲目迎合消费者是不对的,点评一个行业必须首先了解这个行业及其属性才对。 在这个保险市场中,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要维护商家的利益的。一旦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出现了问题,这个市场的生态平衡就遭到了破坏,最终对消费者、对商家、对社会都无一点好处。 郝演苏同时指出,垄断行业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具有经营主体的不可选择性、市场价格和服务的不可比较性、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和对于其他可替代服务的排斥性等基本特点。 从保险行业特点看,一是目前在全国90%以上的城市,最少都有三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营业,投保人对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具有自由选择权,我国保险业没有任何权力或能力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其服务。二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者由中国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也必须报保监会备案。我国现行的条款或费率统一审批制度,不能被认定为市场价格或服务的垄断性或独占性,投保人完全可以自由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合同采用格式化条款。与其他服务产品不同,保险条款的主要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是商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条件,如果可以随意变更保险条款,不仅导致道德风险,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还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四是商业保险从来不排斥任何可替代服务,并且支持任何有利于转嫁和抵御风险的项目存在。(8C1) 链接 中消协点评保险十大霸王条款 【记者沈莉北京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在京公布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单方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自今年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以来,中消协共收到来信279封,提供点评线索372个,其中涉及保险方面的有34封信件,提供线索64条。中消协对此提炼出4条主要涉及寿险方面的点评意见: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针对有关退保问题,中消协还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退保扣费比例大,对比费率慎选择。 浙江省消协在对当地10家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进行调查后,提炼出6条点评意见: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残车折归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任意设置理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消协人士认为,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也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各种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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