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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二次修改拉开帷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4:24 新京报

  ▲《保险法》二次修改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按规律办事”的理念。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为业内人士关注焦点

  保监会公布的本次修改工作重点: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4.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5.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6.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7.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8.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9.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10.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11.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12.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13.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有关启动保险法修改工作的公告,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中国保监会表示,将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立修改重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早在9月23日的“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已经透露,《保险法》的二次修改工作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保监会已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二次修改后,《保险法》修改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上次保险法的修改是基于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而此次修改应该更加强调实用性,提高可操作性,这样才能避免保险活动中的纠纷问题,有利于保险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03版《保险法》存在缺陷

  2002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但2003版的《保险法》被业内人士视为应付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法”,是一次小心翼翼的“试探”。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修改条文占原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屈指可数。

  业内人士认为,第一次修改后的《保险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的内容不多,没能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从实践看,这部分存在的问题很多。尽管这部分可以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来部分解决,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立法来完成。其次,在保险业的规范层面上,仍有几点值得注意。比如,关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上次修改对之仅仅做出有限的调整,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和需要,直至取消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制度。还有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没有对保险法所规定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必要的调整。

  据保监会介绍,“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是本次《保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仅限于两种,即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2004年11月15日,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已经获批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范本;之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形式也已陆续出现,因此他们的法律地位亟待确定。

  上述人士同时提及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他认为,上次修改过分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做出了过为严格的限制。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望进一步放开

  这次保监会公布了13处重点修改的内容,其中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9月23日的“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吴定富主席也特别强调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他认为,现行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保险业的实践中,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修改《保险法》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

  吴定富表示,“保险销售和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投资这个轮子转不动,发展就不平衡,不平衡必然失衡。”

  2003年新《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不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的表述为未来的渠道放开留下空间。

  这一年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已经向基金、股票、可转债等领域放开,但是保险业内人士希望保险资金能够进一步介入信托、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从目前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产品结构来看,分红险以及非传统的投资型险种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投资收益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寿险行业进入停滞状态的重要原因是,占寿险业大壁江山的分红险由于红利的减少发展萎缩。”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强调,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仅意味着进入股市,事实上国外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时,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一二百年,已经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向更多低风险的投资领域开放。

  比如,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而据记者了解,仅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追求目标不仅仅只是代理保险资金,甚至“成立基金公司”,从事一部分基金公司的业务,目前的保险法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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