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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5:0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胡利民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就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同时不得委托未取得前述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在规范增员制度方面,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此外,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保监会同时对如何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须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与此同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也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此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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