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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违规退保承诺发挥警示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11:37 解放日报

  毕安生

    从去年11月开始,上海施行“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营销员在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投连险时,如果有列明的违规行为,将全额退还保费。据上海市保监局统计,“服务承诺”的实施很顺利,目前寿险营销员《服务承诺书》的签署率已经达到100%。过去6个月中,上海市保监局仅接到1起相关个人营销员违反“服务承诺”的投诉案例。在将该投诉转到相关公司后,客户得到满意的答复。

  但投诉数量不多并不代表误导行为的全面改观,据悉,仍有极少数营销员扮演着害群之马的角色,利用客户的信任和信息不对称,通过误导、隐瞒等方式获取业务。日前,马女士来信反映,去年12月在保险公司举办的“客户联谊会”上,购买了一份年缴费为5000元的终身万能寿险。一段时间后,她发现保险合同与个人营销员介绍时的完全不一致。投保时,该营销员不仅没有详尽告知万能险初始费用的扣除情况,而且产品的宣传材料也属于自己印制,就连用于

维权的《服务确认书》也是在签订保单后才拿到。目前,该投诉已转交至保险公司有关部门,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司将严查事件真相,尽快给客户一个答复。

  “服务承诺”对绝大多数营销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上海市保监局相关人士透露,“服务承诺”签订后,寿险公司的业务量发生明显波动。一段时期内,不少寿险公司的业务量明显下降,寿险营销员追求短期利益心态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由于全额退保将直接关系公司的经营情况,寿险公司对营销员加强了管理与保单核保。

  据介绍,监管部门将在“服务承诺”实施满1年后,采取调查问卷等形式,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指标予以量化;然后,通过与以往的情况进行比较,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涵盖的内容,扩大适用范围。

  也有专家表示,从保险长远发展来说,将寿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作为处罚个人营销员误导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保险公司并不是误导行为的受益者,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就承担着来自客户的风险损失,收取费用无可厚非。若全额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成为另外一个受害者。他认为,今后需要加大对个人营销员违规的打击力度,并采取更公平公正的处罚方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

  寿险营销员在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投连险时,必须做到以下八项:

  1.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

  3.不隐瞒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风险;

  4.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

  5.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6.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

  7.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

  8.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那么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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