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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十类禁止行为 靠忽悠卖保险难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3:29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今后,靠“忽悠”来让老百姓掏钱买保险将不再那么容易了。本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4月初,江苏保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个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并召集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举行征求意见座谈会,如无意外,《通知》将从7月1日起执行。我省保险界人士评价说,《通知》首次将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电话营销也纳入监管范围,这在全国也是首次。另外,《通知》在我省首次对人身险的销售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明确,这也走在了全国前列。对百姓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记者看到,《通知》内容涉及建立保险保障销售导向、提高营销员职业素质、规范展业防范欺诈误导、加强回访、加强电话销售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妥善处理保险纠纷以及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七大项。其中,对保险销售明确提出“向投保人做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等十大类禁止行为。如有违反行为,投保人可以得到全额退保;而相关人员则会被追求责任,并被登记入“江苏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联合征信系统”。 撰稿 陈媛 马燕 沈春宁 【公司反响】 某中资A公司:长远来看这是好事。由于营销员体制的限制,我们也为不能完全管理到营销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深感头疼,不瞒你说,真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公司也会“挂一漏万”。有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惩罚机制加重,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对百姓来说也是好事,等于增加了他们的自我保护手段。 某中资B公司:对我们这样一直比较严格要求自己的公司来说,《通知》不会带来多大变化,反正我们已经这么做了。但对一些管理力度较弱的公司,真的有可能会产生大量投诉,造成负面影响。 某中资C公司:有录音,对营销员是个“笼套”,对一些目的不纯的投保人也是个“笼套”。所以,大家都要诚信。另外,投保人也要加强研究意识了,不能随随便便就掏钱。 某合资A公司:江苏保险已经连续4年位居“头把交椅”,市场大了确实要规范。但是我觉得电话营销这一块,要求接电话的也要有两证,会加大保险公司的培训成本。 【亮点解读】 购买保险五大亮点 《通知》内容涉及七大领域。记者摘录了其中五大亮点,并请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系副教授叶朝晖做出了解读。 亮点一:没有两证不得上岗 【原文摘录】江苏保监局将逐步推动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保险营销员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两证)之前,不得从事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工作。鼓励保险营销员参加寿险管理师、寿险理财规划师、员工福利规划师等资格认证考试。 【解读】在前几年保险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确实存在破坏保险资源的营销“短视症”,抓住市场机会夸大保险功能,比较严重的甚至欺诈误导,给保险业带来不良印象。《通知》要求两证上岗、挂牌展业,是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助于树立保险业诚信经营形象。而鼓励营销员考各类资格认证,也跟当下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相吻合。毕竟,投连险、万能险等险种都对营销员的知识储备提出更高要求。她预计,将来很可能营销员只有得到某种资格证书,才能销售某些特定的复杂产品。 亮点二:新保单回访率要100% 【原文摘录】对于所有一年期以上的新保单,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投保人进行回访。包括电话、书面、上门等形式。除投保人亲笔签署“回访放弃声明”或有关信息资料表明投保人拒绝接听回访电话或对于回访问题拒绝回答,回访达成率应当在100%。 【解读】这种方式通过加强对营销质量的追踪,把可能由营销员不合规带来的风险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对营销员来说,也是一种压力、动力。对百姓来说,则是一种保护手段。 亮点三:首次明确电话营销规范 【原文摘录】电话营销人员应当取得两证。进行电话销售时,应当将姓名、展业证号、所属公司名称、服务电话以及保单重要内容完整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销售全程录音并备份存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保险期满后2年。 保险公司对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其中,录音记录至少应当包含投保人身份信息、投保意愿确认、保障范围,受益人信息、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保险费及保单生效日期等内容。发生合同纠纷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解读】电话营销是个新兴的电话销售渠道。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江苏保监局此次做出规范,非常具有前瞻性,据我所知在全国也是首次。这将有助于电话营销在我省的健康发展,并能以比较好的形象被百姓 接受,还可以适当避免在其他省市已经出现的弯路。而且从国外来看,电话营销保险的前景非常广阔,它很可能会发展成为与代理人渠道一样重要的销售渠道,另外手机、网络销售保险也会逐渐走进人们视野。 亮点四:纠纷处理流程也规范 【原文摘录】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对于相关的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从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客户投诉保险营销员存在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举证已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基本行为规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投保提示和客户回访工作;如果举证不足或经调查确认,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十大禁止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投保人全额退保要求。 【解读】我省保险业类似的纠纷处理要求以前也有,但没有像这次这么将流程规范化。明确了由保险公司举证,减轻了百姓负担,从外部加压对保险业提出诚信要求。而且我认为,一个行业如果客户的怨气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得到快捷发泄,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口碑。 亮点五:诚信缺失代价惨重 【原文摘录】江苏保监局将逐步建立保险市场信息员制度。收集各地保险市场重大信息,包括欺诈误导等相关情况。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制度、寿险风险信息资料库制度,制止销售误导行为和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因违规被行业协会通报的,或者在《江苏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在招聘保险营销员时应当慎重录用;对于被禁止从事保险工作或者处于被禁止从事保险工作期间的,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解读】诚信是保险业大问题,从根本上扭转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监管层如此态度明确,并用征信平台的方式,提升了从业人员不诚信的代价,有助于树立诚信形象。从整个《通知》来看也是,有破,哪些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不能做;有立,哪些是该做的,这会令从业人员比较明晰。对百姓而言,也会比较明白,并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办法。这些都会有助于保险业的诚信健康发展。 营销员销售保险时十类禁止行为 1 强迫或者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 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 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 4 隐瞒责任免险、退保损失和犹豫期退保权利等信息 5 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 使用含有期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7 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 8 销售投资连结、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9 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后、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0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营销员推销保险的行为规范 1 主动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2 主动出示保险条款及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 3 主动提醒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主动提醒投保人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和保单回执 5 主动告知所售产品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险情况 6 主动告知所售分红产品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7 主动告知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及投资风险 8 主动告知所售产品的退保损失情况 9 主动告知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享有10天犹豫期及犹豫期内的相关权利 10 主动告知保险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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