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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行为代表保险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2:14 新闻晚报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成先生开着新车没几天,就因为不慎和停车场的立柱擦上了。好在当时买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实行的是一条龙服务,连同车辆保险都已办妥。成先生经修理厂提醒后,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按照要求去了小区物业开了证明,并到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加盖了公章,一切手续具备后,连修理费2000元的发票、事故证明交给了汽车销售公司,请他们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 可是一等三月毫无音讯。成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联系,汽车销售公司回答已将所有索赔材料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却回答成先生:你的材料我们早已收到,但保费一直没有收到。 成先生的保费早已在买车投保时一起交给了汽车销售公司。他再去问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回答你不要听保险公司的,他们还欠我们的钱呢?成先生又拿着保险费发票质问保险公司:凭什么说没收到我的保费?保险公司反问:你的保费交给谁啦?你去看一下你的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有一栏:“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起期以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自保险费到帐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现在还没说拒赔呢! 这样成先生跑了多次、打了几十通电话都没解决,于是前来咨询,准备上公堂解决。像成先生这样的遭遇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这是保险公司和其代理人———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没有处理好相关的利益问题。首先,保险公司为拓展保险业务,委托了一些保险代理人,既有上门推销人寿保险的自然人的保险代理人,更有象银行、汽车销售公司这样的机构代理人,这些机构凭借着自己的业务和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方便,也藉着自己的信誉而为客户所信任。因此保险公司对这些机构是尽力联络,作为自己保险的代理人,通过这些机构来拓展保险业务推销保单、收取保费、代办一些保险业务。 但是环节多了,问题也来了。有些代理机构收到保险费,迟迟不汇总划给保险公司;有些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也没有及时将和代理机构约定的佣金划出,比如本案的汽车销售公司;甚至保险公司原承诺的给汽车销售公司的经办人员的回扣没有及时到位,也会导致客户所交的保险费没有及时划到保险公司。种种复杂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说没有收到保险费,而汽车销售公司却说保险公司该给我们的钱还没有给呢。 那是不是被保险人遇到这种事情就该应倒霉呢?显然不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当初成先生购买汽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是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接受投保、收取保费、提交保单的。 成先生将保险费交给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就视为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至于汽车销售公司有没有及时将保险费转交给保险公司,那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事务,与被保险人的成先生没有关系。现在保险公司以没有直接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而拖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无论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 本案经律师与保险公司几经协商联络后,终于顺利解决。但其中也值得保险公司思考,不要将你和代理人之间的问题,延伸到被保险人的身上以致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你的形象。 保险咨询信箱:sj13701771619@sina.com 咨询或参与本版活动可发送E-mail:fundweekly@163.com电话:5272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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