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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山东:代理人月营业额不满5000元免征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09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张兰报道 山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额税前扣除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予以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并且,山东省政府也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免收省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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