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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健康险新规打消投保人顾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2:04 中国保险报

  很多投保人向保险营销员询问《办法》出台后旧的保单会不会无效,这个完全不必担心,“旧保单旧办法,新保单新办法”,有了这十二字就完全可以打消投保人的疑虑了。同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在《办法》出台后,保险营销员完全可以依照期间规定给予解释,打消投保人顾虑。

  《办法》出台对于以前就买过健康险的人不会产生影响,而对于今后的投保人的影响还需要看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如何。过去的健康险与社会保障存在着交叉,如果新的健康险与社会保障能成为互补品而不是替代品的话,就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大家普遍关心费率问题,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与保险产品的功能相适应。在营业费用不变的前提下,责任范围扩大,费率就可能会升高;责任范围没有增大,费率就有可能降低。承保是由损失率决定的,还要考虑到税率、营业费用等问题。营业费用是半刚性半弹性的,新的产品应该更加强调保障的功能,消费者接受起来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持币观望的情况并不奇怪。

  《办法》刚刚出台后,一些保险代理人就给客户发短信,内容就是介绍返还型产品即将叫停,购买要从速。《办法》出台后,保险代理人不仅要按照《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展业,对产品客观说明,如实解释,还要遵循《办法》里面的详细规定,不得做违反法律的活动。《办法》出台需要依“法”办,而且必须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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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

  王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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