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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能否提升代理人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09:47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吴红军

  近日,中国保监会官员在广州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保险代理机构年会”上透露,中国保监会对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已经起草完毕,正待征求各方意见。根据修订文本,中国保监会参照新公司法的条款,准备允许专业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专家认为,由于“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为10万元,因此,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
准入门槛有望从50万元降至更低,这将会鼓励更多的专业保险代理人自行创业,也为提高代理人综合地位提供了机会。

  保险代理人作为连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起到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作用。自1992年,我国保险代理队伍迅速成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代理人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保险代理人只顾业绩不顾展业手段,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出现这些问题,与保险代理人当前综合地位低不无关系。

  首先,从法律地位上看,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现有的代理人制度下,保险公司不认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同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保险营销员的权利保障在法律上是空白,代理人的收入没有保证,代理人职务晋升后的留存没有保证,代理人的脱落率维持着较高的比例。

  其次,从经济地位上看,2005年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更占3697亿元寿险业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代理人的月均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与代理人所付出的辛勤汗水、作出的贡献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再次,从社会地位上看,保险代理人不仅工作压力大,没有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且还要承担过重的税赋。代理人报酬采用以保费收入为计算标准的佣金制,但首期佣金在佣金总额和首期保费中占很高比例,首期佣金大多占该笔业务全部佣金的80%以上,且在首期保费的占比达到30%至40%。在这种佣金制度下,代理人的收入直接与其推销的保单尤其是新保单挂钩。这一方面刺激了代理人努力工作,扩大保单的销售量,另一方面,也使代理人只重视保单推销的数量,而不重视质量;只注重新业务的拓展,不注重保单的售后服务。

  可见,由于其劳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保险代理人只有不断地销售新保单,保持一定的销售量,才能保证个人收入的稳定。但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双方利益的不一致,往往容易出现一些道德风险问题,导致整个代理行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信誉。与此相应,某些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导致代理人市场比较混乱,使得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评价下降,使保险中介市场很难吸引或留住优秀人才。目前,保险代理人流动性极大。在我国现有的代理人制度下,激励机制不完善,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险市场都无法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出有效约束,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防范和控制很不完善。这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上出现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必须对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在保监会的力促下,困扰多年的保险营销员税赋过重的问题目前已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大部分营销员的税负将减少20%至35%。从本月开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于保险营销制度的创新已经预留了空间。

  提高保险代理人佣金水平,建立员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从而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士加入保险业。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保险代理人流动过快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推动保险代理人向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方案的专业化保险

理财规划人员的职业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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