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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向22种违规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3:57 解放日报

  将于7月1日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列出了保险营销员22种违规行为。文章刊出后,不少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此22条违规操作的具体内容,现将《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22种违规行为一一列出,以供广大消费者了解,并共同予以监督。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3、对
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5、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7、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8、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9、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0、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11、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2、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13、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14、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15、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16、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7、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18、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1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20、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2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2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将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22种违规行为经常出现在营销员展业过程中,以后消费者再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对照向监管机构举报。有关方面的人士指出:保险营销行业离不开监管部门的规范和约束,同样需要市场消费者的主动

维权。只有当消费者把自己也看作是行业的监督者时,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才能尽早实现。

  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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