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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计税方法有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4:17 深圳商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保险营销员佣金计税方法有调整

  【本报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进行调整。

  鉴于保监会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新计税方法明确:“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上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计税方法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并根据营业税税额的1%、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根据佣金比例40%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将佣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调整后保险营销员(雇员)

  的计税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不征收营业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税率为5%至45%。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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