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险营销员个税调整 六月起扣40%展业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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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09:58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州保险营销员个税调整,六月起可扣除40%展业成本 新快报讯(记者唐松风通讯员张莹邓敏虹)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将进行调整,对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可扣除40%的展业成本(营销费用),余额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广州市地税局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适度调整。《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上述通知自2006年6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案例分析]计税方法详细看 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计算个税方法如下:每次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展业成本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据了解,原来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展业成本)比例为25%。 例如:保险经纪员小李某月取得佣金收入为15,000元,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825元。 (一)按原来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825)×(1-25%)]×(1-20%)=85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505×20%=1701元; (二)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40%)-825]×(1-20%)=654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540×20%=1308(元)。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