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大限仅一个月,至今悬而未决的费率,让一个话题长盛不衰——这个未来类似车辆“通行证”、不买行不通的险种,会不会让自己口袋里的钱无厘头地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这个话题,老百姓从3月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甫一亮相,就一直“执著”地讨论到了现在。
为了打消老百姓的疑虑,中国保监会再三申明,依据《条例》,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
据说,这项业务在费率测算上是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润因素的。它的经营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还会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向公众公布,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按理说,这些监管手段环环相扣,公开透明,老百姓应该没有什么不放心的了。但新的疑虑恰恰诞生了:有什么理由令保险公司在“不盈不亏”的状态下执行强制保险?在商业原则为基调的时代,“不盈不亏”的做法是否会在现实中碰壁?
毫无疑问,对于需要盈利维持生计的商家而言,“不盈不亏”永远只能是存在于理论空间的一种状态,最后的经营结果只会是“非盈即亏”。而一旦经营亏损或者持平,除非有可以预见得到的“远景”,否则该项业务必定是难以为继。
因此,未来若是真正实现交强险“不盈不亏”状态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勇气,而且需要有相当高明的监管艺术。
比如说,在对保险公司进行业绩考核时,不以保费论英雄,可以将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带来的协同效应计入其中。因为根据投保习惯,客户一般会选择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所有与车险有关的保险。因此,交强险必定会带来其他车险业务的增长,那些“不盈不亏”公司的无形价值实际上是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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