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财险共保业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实习记者 俞靓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通告,要求规范财险共保业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共保行为。 保监会要求共保业务应经由被保险人同意,由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
各公司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共保行为,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同时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以保证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共保业务是指各保险公司通过协商共同提出承保条件,并按约定份额分成。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保监会昨日通知,2002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寿险公司,应于6月9日前将不良资产比率、资金运用收益率等非现场监管信息上报中国保监会。 寿险公司报送内容,定量指标包括不良资产比率、外汇资产占比、投资资产比率、最大单一机构投资比率、综合费用率、准备金变化率、资产负债持有期缺口率、资金运用收益率、违规指数等相关数据。定性指标方面,应就主要投资品种金额、主要投资品种占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现金流测试结果、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投资决策机制、资金管理和运用权限、产品开发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作出详尽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