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 > 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颁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21:21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将从今年7月1号起正式实施。今天,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施行进行了说明.

  从今年7月1号条例正式实施起3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从10月1号起,所有没有张贴投保标志的机动车将被禁止上路
行驶。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该项强制保险将涉及全国现有1亿多辆机动车。《条例》规定,强制保险将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实行统一保险条款和费率,受害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和普通商业三者险不同,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将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赔偿。为促进安全行驶,《条例》规定将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费率水平今后将和交通违章挂钩。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 费率是浮动的,如果你出交通事故、违章比较多,那你交的保费就要高,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平台。"

  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进行罚款,而且不得进行车辆年检。已投保但没有在车上张贴保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将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刚刚颁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将得到救助,抢救等费用将由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预先垫付。

  《条例》规定,如果出现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本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如果出现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要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救助基金将按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费用中提取,目前具体管理办法还在制定当中。

  保险费率将比商业三者险有所提高

  在今天的通气会上,保监会官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将比现在同时施行的商业三者险有所提高,部分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调整商业三者险。

  保监会财险部制度处处长 董波 :"据我们测算,费率将有所上涨,具体费率我们正在测算过程中。 "保监会同时强调,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不盈利也不亏损。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 杨华柏 :"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盈利了,那么就将下调费率,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部分保险公司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肯定会对现有商业三者险产生影响,他们目前已经开始研究调整商业险种。

  中国人保车辆险部总经理 方仲友:" 商业险的投保率能否下来,目前还很难做出一个预测,对商业三者险、车身险肯定要受到影响的。"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高的原因,主要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赔付的范围扩大了,另外,高法的相关规定也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只有“强制”才能“保险”

  记者今天在采访时发现,许多司机没有给自己的车上三者险,他们认为开车小心一点,不出事故就行了,目的就是想节省上三者险的保费支出,而最新统计数据也显示,目前我国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仅为40%左右,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这说明人们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亟待提高。目前国际上机动车三者险投保率最高达到97%左右,美国、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更是都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信息联播》播出时间:

  首播:每天21:00-21:30

  重播:周一、周二、周三、周五00:30-01:00

  周四00:50-01:20 周六23:50-00:20 周日00:00-00:30

  热线电话(010)68579889-299

  电子邮箱:jjxx@cctv.com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