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5日08:00 三湘都市报

  父亲撞伤儿子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律师提醒:保险新旧条款“空窗期”,市民可起诉索赔

  本报3月24日讯父亲倒车时不慎将儿子撞伤,因保险公司宣称购买保险时有“第三者”免责条款,所以不予赔偿。益阳市赫山区的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益阳市中院二审宣判,保险公司需赔偿杨先生14万多元。

  保险公司:

  第三者免责,不予赔偿

  2014年8月的一天,杨先生开着货车在仓库前地坪倒车,不慎与旁边一台货车撞上,而他在一旁玩耍的的儿子小杨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驾车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杨花去医药费共计5万多元,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2万元。

  杨先生开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协商不成,小杨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损失14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院:条款有违公平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没有驾驶车辆时,同样属于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投保人的家属同样属于。本案投保人是杨先生,杨先生的儿子受到伤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同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亦属责任保险,在交强险内适用的“第三者”范围理应同样适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指除了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最终确定,“第三者”的范围不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排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是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所以,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界定的“第三者”范围,有违公平原则,还有违《合同法》相关规定。所以,保险公司的该条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对小杨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均予以赔偿。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何清 彭波

  律师提醒

  保险新旧条款“空窗期”,可起诉索赔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的地区,湖南大部分保险公司已从2015年12月25日起使用新的车险合同条款,其中取消了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伤亡,保险公司免责的相关条款。但是此前签订的车险合同可能仍存在相关条款。刘明建议,如果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条款要求免责,市民可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编辑:孔瑞敏 SF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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