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胡先生急停路边修车,谁知,后方一小轿车飞速撞来,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最前面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下车修车,结果却被自己的车撞伤,申请保险理赔还屡屡碰壁。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近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通讯员 陈晓蓉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於苏云
案情回放:
路边修车被追尾,变成“自己车撞自己”
事发当天,胡先生开着同事的车出差,穿梭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胡先生察觉到车子有些不对劲,便急忙将车停在道边下车查看修理。正当胡先生站在车前俯身准备修车时,被一辆飞速驶来的小轿车在他车尾狠狠的撞了一下。这一撞,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
医院诊断后确认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并伴有脑震荡等症状,直至现在,胡先生还心有余悸。事后,胡先生与小轿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获赔4.5万。胡先生想着这车先前是投过保的,便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其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可是,该保险公司却始终拒绝赔偿,于是胡先生诉至虎丘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4万元。
保险公司:
伤者是开这辆车的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经查明,胡先生借用的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齐全,且在保险期内。 针对此次事故,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先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予以赔偿。
然而,该保险公司却回应称,胡先生是本车的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此外保险公司提出疑问:“胡先生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使用本车的驾驶员?”因投保人不在,被告无法查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只需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胡先生是上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另外,胡先生不属于受害人以及第三者的范畴,故而其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这两个合同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辆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为1万元,胡先生作为车上人员其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在此范围内进行赔偿,鉴于胡先生的损失已超过了该责任险的限额,故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现如今车险的种类错综复杂,我们平日里对交强险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可能并不熟悉,尤其是该如何鉴定这“第三者”。法官此次提醒大家,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而在本案中的胡先生虽然不是车主但仍属于被保险人,故无法理赔该保险。
另外,高速公路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地带,如在行驶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车,一定要打出明显的标识(如打开双跳灯或者挂出警示牌等)告知来往车辆避让,以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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