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11:05 重庆时报 

  记者 聂炜昌

  公司员工因病花费15万余元,由于此前员工承诺放弃职工医保,无法报销,那这笔费用还能找公司承担吗?近日,南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认为职工医保属于强制保险,放弃职工医保的承诺应属无效,最终由公司赔偿员工3.6万元。

  超市员工因病花费15万

  洪女士家住南川街道,去年年底,她应聘到本地一家超市上班,从事营业员工作。今年三月,洪女士头患多发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疾病。为此,洪女士花掉医疗费用15万余元。

  由于超市并未为洪女士办理职工医保手续,现已经无法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洪女士出院后找到超市,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但协商没有结果。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洪女士到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得到批准。法律服务工作者李绍利接手后,代理洪女士向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7月15号,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放弃职工医保承诺无效

  庭审中,超市方出示一份文件,表明洪女士曾经亲笔签字承诺,放弃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超市据此认为,自己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超市还主张,洪女士忘记参加2015年居民医保,自己也有过错,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损失。

  对此,代理人李绍利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医保属于强制保险,员工放弃职工医保的承诺应属无效。此外,洪女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可以同时参加,具体享受哪种保险待遇的选择权应当是在职工。所以,即使洪女士未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影响请求单位承担全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责任。

  最终,超市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同意协商解决。休庭期间,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南川区医保中心对洪女士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定,确定可以报销的金额为3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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