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半挂车司机倒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马乙不慎摔到地下,造成左腿骨折。事后,车主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对此,保险公司却以驾驶员所持有的A2驾驶证在出险时属于实习期,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不具效力。

  2013年9月6日,马某为其所有的车号为甘N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微博](601601,股吧)神行车保系列产品,其中车上责任险(乘客)赔偿限额为10万元×2座。2014年5月24日23时许,驾驶员马甲驾驶该车在兰州市天奇物流园倒车时,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第三人马乙不慎从车内摔至地下,导致其左腿受伤。后经诊断,马乙为左腿骨折及韧带损伤。住院期间,马某为第三人支付了医疗费11591.07元,赔付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元,第三人马乙遂将要求太平洋财保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了马某。2014年10月17日,太平洋财保向马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一份,双方协商无果后,遂酿成纠纷。

  太平洋财保辩称,标的车驾驶员所持有的A2驾驶证在出险时属于实习期,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太平洋财保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财保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应向马某作出提示,但太平洋财保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赔付保险金4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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