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案情
车祸重伤两个家庭
一场车祸让女大学生张某永远无法站起来,也让肇事者朱某夫妇负债累累。
2009年12月,朱某夫妇因为生意上的需要,购买了一辆货车。当年12月9日,朱某夫妇的货车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车相撞。经交警责任认定,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同时注明该货车超载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张某的人生轨迹,她因此瘫痪在床,陷入了无止境的治疗中,至今依然需要大笔医疗费用。飞来横祸也让朱某夫妇负债累累。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两次审理后,判决朱某夫妇赔偿张某142万余元(强制保险外)。
庆幸的是,朱某曾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谁知,保险公司在收到朱某夫妇的理赔申请后,仅给付了37.5万元的赔款。朱某夫妇对此无法接受,并于2011年12月13日将保险公司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
·争议
理赔基数以哪个为准?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当时朱某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理赔款要扣除免赔额。在这场事故中,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免赔15%,车子违反了安全装载要求免赔10%,总共免赔25%。由于50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扣除25%的免赔率,实际应赔付37.5万元,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
朱某夫妇的辩护人认为,即便有免赔也应该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不能以保险最高金额50万元为基础,50万元只能作为理赔的最大限额而非计算赔款的基础数额,并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理赔数额的计算基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认为,赔偿的计算公式应为:实际损失(85万)×(1-25%)=63.75万元。因最终的数字大于保险最高金额5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0万元。
·说法
最高限额不能作理赔基数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50万元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同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免赔率免赔。
据此,嘉善县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夫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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