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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切忌全信营销员 留心小小短信藏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8日 08:22  华夏时报微博

  本报记者 高和平 北京报道

  4月23日,肖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一条催交保费的短信通知,短信称,她的一张保单在4月28日应缴纳保费1260元,要确保相关联的银行卡账户有足额存款。

  肖女士看到短信后,感到很莫名其妙。在她的印象中,自己并未投保过任何保险产品。后经查证,原来在2002年4月份时,家人以她的名义投保了一款投资连结保险。每年缴纳保费1260元,缴费期限为20年,共缴保费25200元,产品的保险金额为50600元。

  “当初,我家里人想给我投保一份生病住院能理赔的保险产品,但是业务员强烈推荐这款,说买这个投连险很划算,家里人也不清楚具体情况,就稀里糊涂地买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于肖女士这样,虽然投保了很多年,但是对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情况并不了解的投保人,大有人在。对于这样的投保人群,业内人士支招,投保时不能过分听信营销员的说法,不了解详情就签字,承诺的利益,要写在保险合同上。

  缴费十年不知细节

  缴费十年后,才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肖女士的情况并不是个案,而是目前在保险销售误导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所谓的投连险,是保险公司用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进行投资操作,进而获利的理财类保险产品,类似于基金。与纯保障型产品相比,风险保障偏弱,如果没有在主险基础上附加生病住院等保障,那么在保险期间内,只有被保险人出现了意外身故,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不难看出,肖女士家人在2002年时想购买的是能够提供风险保障的纯保障型产品,但代理人却推荐了完全不符合她保障需求的投连险。此外,根据代理人的说法,肖女士家人一直误解为,投保的这份投连险在期满后,能拿到对应保险金额50600元的固定收益。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都觉得这款产品并不划算。在了解到原来收益是不固定的,只有意外身故才能获得赔偿后,肖女士大呼上当受骗。

  某保险公司人士对此表示,很多保单属于人情单,或者由于投保时间很长,已经忘了产品的收益、条款等细节,投保人就会认为受到了误导。尤其是购买了带有分红性质的保险产品,在投保了10年之后,相应的管理费已经收完,投保人的利益已经处于最大化,选择退保划不来。

  此外,由于保险合同都是统一的文本格式,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过于晦涩难懂,很少有人会在签字前从头到尾认真看一遍。因此,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免除责任、理赔范围、收益情况、犹豫期等与投保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细节模糊不清。

  往往只知道埋头缴费,一旦通过别的途径了解了产品的真实情况,或者是出险后申请理赔被拒后,才突然发现,自己被“误导”了。

  上述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防范销售误导要在签保单时开始留意,不能听信保险营销员的说法。凡是保险合同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利益、保障范围,就都是不确定的。

  警惕短信误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销售误导已经成了保险业的一个顽疾,目前主要表现为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等违规行为。

  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北京、海南、厦门等地,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今年3月初向客户推荐一款分红型保险时,通过短信称,“年存10万(仅存3年),10天后便可取出7万,依然按10万本金进行分红和年年返还至终身(第三年开始返还保额的21%)。取出的7万元可以做其他投资,售完为止。现在抢购还有银条赠送。”

  短信中提到的“取出7万元可以做其他投资”、“抢购还有银条赠送”等内容,都违反了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涉嫌销售误导。

  上述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确实存在保险营销员私自给客户发短信的情况,而且是群体发送,影响很坏。这一般只是营销员个人或者团队的行为,不会是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对外宣传某款产品时,会很严谨,对于产品的各个方面都进行描述,不会只针对某一点。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就营销员向消费者发送误导和违法违规内容的产品宣传短信问题,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已经同相关保险公司的高层进行了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整改,认真开展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保监会表示,“对涉及的营销员发送违规短信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案件涉及的保单进行风险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发短信的不良影响;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强化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媒介渠道的销售管理,排查营销员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控;加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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