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五一出行保障先行 意外险购买有讲究

  五一将至,不少市民早早就为小长假安排好了行程,各大旅行社短期出游的项目报名火爆异常,外出旅游已经成为现代都市人长假休闲的重要内容。

   但是不少市民往往只关注旅行线路的安排,却忽视了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业内专家提醒,市民出行前不妨给自己选购一份合适的保险产品为旅行“保驾护航”。 

  记者周慧

  保费不是越便宜越好

  记者了解到很多消费者都认为,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包括医疗在内的所有责任。保险专家表示: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两者是有差异的,意外险保障是针对意外身故、致残、下落不明情况的一次性赔付,而意外医疗险则通常作为附加险种,对意外引发的疾病医疗费用单独给付。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可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并不冲突。 

  保费不是越便宜越好

  针对当前的各种小长假,保险公司可谓拼足了劲争抢市场,记者发现这类短期意外险的价格极为便宜。在一家综合保险网中,记者看到,1元起的短期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比比皆是,某款保障期限为1天的保险产品,包含了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及救援保障等,在该网上投保只需1元。 

  因为意外险只对保单上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负责,而不是对所有的意外负责。所以,有些意外险产品就采取缩小保障范围的方式来降低价格,实际的效果却没有提升。 

  在投保意外险时,消费者尤其要注意的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是包括“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若要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据介绍,意外险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条款中陈列的“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主要是指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注意条款免责事项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日常人们认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明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因为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

  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