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 杨伊)近期,有网友给安徽省委书记留言,就2012年政策性农作物保险提出8点疑问。其中,网友询问道,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的实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农民是否有不入此保险的自由。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阜阳市委于4月16日进行公开回应,表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其中“自主自愿”原则就是指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也就是说农民有自愿参加或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自由,不存在强制投保问题。此外,阜阳市委还对网友的其他7个问题作出一一回应,字数总计近2000字。
【网民留言】
张书记:我是阜阳市颍泉城乡统筹试验区两河管委会大宁行政村的,对2012年即将实施的新版《安徽省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理赔管理办法》有下列疑问,请予以解答。一: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的实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农民是否有不入此险的自由?二、几种农作物可以加入此保险,每亩的基本保费是多少?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缴纳?三、即将收获期前的意外火灾或被盗损失是否可以申请理赔?四、自然灾害造成的每亩多大损失程度才可以正常理赔?五、定损程度是否完全由保险公司方说了算,政府农委部门、受损农民是否可以参与鉴定?农民是否有定损程度申辩话语权?六、每亩定损程度及理赔数额依据是什么?七、受损农作物种类、面积、定损结果及赔偿数额是否可以在行政村部、村外人口聚集区如实张榜公布?八、理赔公司是否可以在此留下工作电话,方便受损群众联系?如实公正地解答了上述问题,群众对此完全明白了,群众工作自然就容易办了!
答复意见:
erliyu网友,您好!您2011年12月2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要求对“安徽省农作物保险理赔办法诸多疑问作出解答”,阜阳市委高度重视,有关负责同志及时批转颍泉区委办理。颍泉区安排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就有关疑问作出解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的实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农民是否有不入此险的理由?
根据皖政〔2008〕42号文件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其中“自主自愿”原则就是指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也就是说农民有自愿参加或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自由,不存在强制投保问题。
2、几种农作物可以加入此保险,每亩的基本保费是多少?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缴纳?
目前,国元公司在颍泉区范围内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主要有小麦、大豆、玉米等。根据皖政办〔2011〕52号文件,2012年采取新的保费标准。
在承保办理方面,一般散户采取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方式,农户自愿投保的,请于农作物种植出苗正常生长后及时到村协保员(一般为行政村文书)处办理缴费投保手续。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以到所在镇办三农保险服务站(财政所)或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单独出单承保。投保时必须提供土地来源合法证明材料、标的分布图、身份证复印件等,土地来源证明要有镇村两级基层组织证明(盖章),以确保承保标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即将收获期前的意外火灾或被盗损失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皖政〔2008〕42号文件规定,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因此意外火灾和被盗损失,以及人为破坏、牲畜啃食等均不在保险赔付责任范围。
4、自然灾害造成的每亩多大损失程度才可以正常理赔?
经查勘鉴定,属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损失且损失程度超过30%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按照2012年最新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根据受损时农作物所处生长阶段不同与损失程度不同,赔付金额不同。
5、定损程度是否完全由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政府农委部门、受损农民是否可以参与鉴定?农民是否有定损程度申辩话语权?
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规定: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小(100亩以下)的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农户受灾报损电话后,授权乡村协保员直接查勘定损;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大(100亩—500亩)的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乡村协保员共同查勘;对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农业、气象、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组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结果应经保险经办机构或联合查勘组认定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理算赔款,赔款清册在行政村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将赔款打卡发放到受灾农户;对定损程度有意见或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农险办〔2008〕11号)的意见,有异议的保户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农委专家、气象专家的参与就是为了保证查勘定损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理赔清册公示的目的就是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理赔定损工作民主、公开、公正。因此,定损工作并非完全由保险经办机构单方说了算,农户对定损程度有充分的话语权。
6、每亩定损程度及理赔数额依据是什么?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农户报案后,应查明受灾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剔除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达到理赔起点的受灾地亩予以赔付。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对不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的或达不到理赔起点一律不予赔付。
在计算理赔数额时,要根据受损各阶段最高赔付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进行理算。
7、受损农作物种类、面积、定损结果及赔偿数额是否可以在行政村村部、村外人口聚集区如实张榜公布?
从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国元公司一直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原则,在承保清册和理赔明细表缮制完成后,及时将其在行政村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8、理赔公司是否可以留下工作电话,方便受损群众联系?
为提高农民朋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晓率和认同感,国元公司向全区广大农户发放了10余万份《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点通》等宣传材料,宣传单、保单、收据上并留有联系电话,就是希望农民兄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多了解,从而提高参保积极性,让这一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兄弟!
【网民留言】
尊敬的张书记您好:
我们是来自重庆到安徽蚌埠来参加大建设的农民工,但是却万万没有想到在现在这个法制社会还会有如此事件的发生。2011年10月14日当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手持匕首、砍刀等凶器到我们农民工宿舍,强行将我们的日常用品及衣物等扔出室外并损坏,在10月15日凌晨又使用机械将我们宿舍摧毁,我们的个人财产损失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殷切的希望张书记能关注我们农民工的生存,在现在的法制社会里怎么能让这些肇事者逍遥法外。恳请张书记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农民工做主。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看到您2011年11月18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一、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胡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区澄江办事处,现住安徽省宣城区澄江办事处澄江路,现任芜湖亿鑫路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明月村,现住四川省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明月村,现任安徽省芜湖市亿鑫路桥有限公司驻蚌大庆路桥项目部经理
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轮渡桥街,现住江苏南京大桥四处彩虹雅苑,现在中国中铁大桥局第四工程公司驻蚌大庆路桥项目部调度员。
二、事情起因
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亿鑫)承担蚌埠市大庆路淮河公路桥中铁大桥局四公司项目部部份承台墩身和箱梁劳务作业,进场施工以来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人员严重不足,现场作业进度缓慢;2、劳务组织管理松懈;3、对工作指令常不理会,拒不执行;4、在项目工程款超额支付下,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多次聚集到项目部、大桥指挥部、交通局、劳动保障局上访,为此,中铁大桥局四公司项目部依据合约条款,决定于2011年8月3日起与芜湖亿鑫解除劳务合同,停止其施工。芜湖亿鑫在停止施工近2个多月内,仍未撤离施工工地,致使后续施工队伍不能进场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双方就撤场谈判未能达成协议,02项目部于2011年9月7日下午对芜湖亿鑫采取了第一次强制清场。事后双方对合同纠纷又多次谈判未果。2011年9月30日,芜湖亿鑫公司指使工人占据工作面,迫使工程停止作业,严重影响大桥建设的进度,为此,中铁大桥局决定于2011年10月14日再次强制清场。
三、反映问题核查情况
201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中铁大桥局四公司蚌埠大庆路桥项目部调度员李某某带领保安队长魏某某及几名保安人员前去 “芜湖亿鑫”民工的临时居住工棚,宣布公司清退场决定,要求所有民工拿出个人物品搬出工地,当时有部分民工拿走个人物品,有的将东西遗弃现场自行离去。
2011年10月15日凌晨约5时许,再次由李某某带领魏某某等3名保安及一辆挖机对“芜湖亿鑫”的临时工棚进行强制清场拆除。使“芜湖亿鑫”一部分没有带走的民工个人物品和部分施工材料和工具损坏,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核实:2011年10月14日上午至10月15日凌晨,中铁大桥局在强制清场拆除芜湖亿鑫临时工棚的过程中,没有社会闲杂人员携带砍刀等凶器威胁民工的情节,同时举报人自己陈述该事件发生时他们都不在场,具体的过程和情况他们并没有看到,事后也没有了解核实,但为了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所以故意夸大、杜撰事实的真实情况,因此芜湖亿鑫公司在没有事实能够佐证的情况下,猜忌中铁大桥局职工及管理人员为社会闲杂人员并对所属民工人持械胁迫,是无事实依据、无证可言的。但中铁大桥局强制清场中拆除工棚造成物品损失的违法事实存在。
四、相关案件查处情况
1、2011年9月21日“芜湖亿鑫”指使民工对“南京宜建”进行正常施工作业的工人苟某某、宋某某等人殴打,造成苟锦昌右小指、右脚踝骨折,该案正在调查取证。
2、2011年10月16日,“芜湖亿鑫”民工58人在其项目经理林某某的带领下,人人手持棍棒聚众围堵施工现场,迫使“南京宜建”及“中铁四分公司”的施工和管理人员逃离施工现场,致使工程大面积停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接警后我分局民警及时赶到,在口头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手持棍棒收缴,控制了一起群体性流血事件的发生,并对现场缴获的50余根棍棒实施扣押手续。“芜湖亿鑫”上述二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调查结论
网友所反映在蚌埠市大庆路桥建设中民工生命财产遭受社会闲杂人员持械威胁的情况无证据证实,但中铁大桥局强制清场中拆除工棚造成物品损失的违法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该事件是由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双方单位决策,事件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均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公安部门将对相关案件继续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并建议双方在合同纠纷方面应本着相互谅解的诚意尽快达成共识或诉至法院。
【网民留言】
安徽省委张宝顺书记,您好!本人于2011年10月参加2011淮北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公开招聘考试,11月19日顺利进入体检环节,11月24日体检结果出来,接到淮北人社局电话说,我的眼睛矫正视力不到0.8,体检不合格,要在下周一也就是11月28日参加复检,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试问,我近期也就是10月31日在合肥省立友谊医院体检一次,去年在合肥市一院也体检一次,同样规格的体检,均合格。前两次体检都合格,为什么到淮北矿工总院体检就不合格?而且是矫正视力不合格,岂不笑话?明眼人都知道矫正视力没有眼病的话怎么可能不合格?我在合肥要到淮北路途遥远,来回一趟要住旅馆,要车旅费,要向现单位请假,要扣工资,一算会有近五百元经济损失,就因为矿工总院的疏忽导致我的损失,这损失由谁来负担?体检过程中工作人员指着体检测视力的E字尽是一通瞎指,一点不专业,还在那聊天说笑。我的损失由谁来负担,不能因为医院的失职,让我白白损失。我们草根阶层,挣点钱容易吗?就因为一点点可笑的矫正视力不合格失去人民币,失去工作,希望张书记过问一下淮北的相关部门,让其仔细调查、认真处理!期待回音!
网友,您好!看到您给省委书记张宝顺同志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市人社局办理,市委督查室及时进行了交办督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1年11月19日,我市组织了201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储备人才)体检工作,体检在淮北矿工总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应参加体检的考生200名,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实际参加体检的考生194名。体检明确要求:严格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11月23日,194名考生体检结果出来。其中,128名考生体检合格;66名考生因个别项目未确定,医院建议复检,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矫正视力未达到0.8的标准而建议复检。(矫正视力是指配戴眼镜之后的视力,并不是说有没有眼病的问题。)
为了搞好这次招聘工作,我市本着对每一位考生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医院建议,招聘办工作人员于11月24日对需要复检的66名考生逐人电话通知复检时间、项目。这些操作完全符合招聘工作程序,并在市纪委、市人社局监察室等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在体检工作中未发现医生有失职的行为。经过复检,66名考生中大部分体检合格,未出现因矫正视力不合格而被淘汰的考生。
对于您不满意体检结果、不愿参加复检而提出的疑问,市人社局曾书面一一作出了回复。这次针对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留言,市人社局及时与医院体检中心联系,并对当天参加体检的医院有关工作人员认真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并未发现医院在进行体检时有违反操作标准的行为。
【网民留言】
张书记特好:巢湖中庙旅游区,沿湖步行街,不知为何晚上路灯不开,漆黑一片,因为是靠近湖水,游人在此很危险,当地住户也不方便,也不安全,恳求上级为人民做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11月29日,您在人民网给省委张宝顺书记留言,反映巢湖市中庙街道步行街夜晚不开路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巢湖市回复如下:
近日,中庙街道步行街路灯不亮,是因路灯线路老化,导致短路停电造成。由于步行街路灯线路埋于地下,检修时须开挖路面,同时为保证景区正常运转,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因此,检修施工比较费时费力。目前,供电人员正在加班加点进行抢修,预计不久可恢复路灯照明。
感谢您的留言!
【网民留言】
尊敬的张书记,您好!向您反映一个通行难的问题。合肥市霍邱路是一条公安局设标志的单行道,应东向西行,北侧停车。可现在存在两边违章停车,逆向行车。加上一些炸臭豆腐,卖水果和摆地摊等小贩占道经营。道路拥堵不堪,群众通行困难,甚至还造成六安路的拥堵。建议公安和城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安装摄录设备,依法查处违章行为。让群众行路不再难,城市管理上水平。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2月1日,您在人民网给省委张宝顺书记留言,反映合肥市霍邱路存在占道经营、逆向行车等情况,造成交通拥堵,市民通行困难。市公安局、城管局回复如下:
霍邱路(六安路至蒙城路段)原属城隍庙市场内部道路,实行封闭式管理、双向行车,后改为城市道路、单向行车(东进西出)。该路地处城隍庙市场中心地段,两侧商铺林立,居民小区及单位众多,因配套设施不足,车流、人流量较大,摊贩较多,造成交通拥堵,市民通行困难。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庐阳区城管、交警部门及辖区安庆路街道、城隍庙市场管委会等,成立了霍邱路交通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布置集中整治活动,散发了“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动员沿路单位、商户、居民共同参与。12月8日,领导小组开展了第一次集中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城管部门及街道、城隍庙市场管委会每天指派两人定点看守和巡查,坚决取缔无证摊点;交警部门把该路段作为巡逻重点,加大对车辆乱穿行、乱停放的查处力度。
下一步,庐阳区将研究出台综合治理方案,以彻底解决霍邱路的拥堵问题。
感谢您的留言!
【网民留言】
尊敬的张书记你好,我们是瑶海区斯瑞新景苑两栋高层的住户,麻烦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我们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们的水费一直是物业代收,而他们总是以最高的价格收取,特别是二次供水,而自来水公司定价不是这样高的,他们是按照阶梯收费,我们也反映过的,他们总是说水损大,但是自来水公司的定价都是加过水损的,我们也要求他们把我们交给自来水公司,我们可以通过银行卡交费,但是他们说自来水公司不愿接受,对于这样的说法,我们很不能赞同,因为现在已经没有是物业公司代收费的,除非是老小区,而我们是2006年的,请张书记帮帮我们,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12月1日,您在人民网给省委张宝顺书记留言,反映瑶海区斯瑞新景苑小区2幢高层住户水费偏高的情况。肥东县、瑶海区、市房产局、供水集团回复如下:
斯瑞新景苑小区位于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中段,由肥东县二水厂供水,其中两幢小高层60户涉及二次供水。由于当时开发商与二水厂未就二次供水签订小表出户协议,因此,物业公司将水损、水泵用电等开支均摊,以每户每吨4.8元标准收取水费。
针对上述情况,相关地区、部门及物业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物业公司就二次供水费用管理问题征求业主的意见;二是从2012年1月起,对两幢高层住户另行安装专用水表,据实测算水损后再进行分摊;三是定期向业主公示水费分摊情况,接受监督;四是肥东县已拟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待审批后即可实施,届时高层住户的水费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
【网民留言】
您好,我住在宿州市箫县新庄镇杜集村,我们村里好多地方都没有水泥路,其它村里都有,我想知道政府对此有没有拨款什么的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看到您2011年12月2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农业土地综合治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实施,我市农村交通条件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受到资金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还不能达到每个自然村都修通水泥路,对此希望您能给予理解。“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包括萧县在内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逐步改善和提高包括杜集村在内广大农村的道路交通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家乡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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