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注:本文发表于 2012年1月13日 经济导报
◆见习记者 庄会晓 济南报道
11日,淄博市市民程立智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他的爱人蒋维华在2007年2月购买了中国平安(微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微博)”)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万能型,A,2004)后,2008年1月诊断出重大疾病——多发性硬化症,却被告知不在理赔范围内,4年后重新要求理赔之路费尽周折。
导报记者日前对当事双方分别进行了采访,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
重疾理赔耗时4年
蒋维华2008年1月经淄博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得了“多发性硬化”症。程立智告诉导报记者,当时他曾几次要求平安人寿的业务员薛居兰报案理赔,均被其以“套不上”为由拒绝报案。程立智及家人也就此放弃了追讨赔偿,并且继续缴纳保费。
然而2011年5月,程立智在一位做保险业务的朋友的提醒下,得知按照那份平安人寿的合同规定,蒋维华2008年时就应该申请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审核认可后能获得8万元的理赔金。
导报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2011年5月27日,蒋维华收到平安公司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证明不符合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程立智却告诉导报记者,这份通知书是在薛居兰送达的病历残缺,并且2011年2月21日蒋维华的核磁共振报告单未交的基础上作出的。
6月份,蒋维华按照平安人寿理赔部的要求做了司法鉴定,500元的鉴定费自理,鉴定结果是符合重疾理赔条件。2011年6月23日,8万元理赔金全部到账。
4年保费该不该退回?
保单合同终止,但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诸多纠纷点依然未根除。
程立智认为此事对其家人造成很大伤害,要求平安人寿返还其多交的4年保费,约24404元,另加息差。据了解,保险合同规定理赔以诊断初次重大疾病为准,合同终止则不需缴纳后期保费。另外,要求平安人寿应承担其所做的司法鉴定费用500元。
平安人寿淄博支公司理赔部朱瑞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蒋维华2008 年的病例登记的病情不符合理赔条件,直到2011年病情加重后才符合理赔条件。”程立智表示,该公司翟女士2011年6月20日答应过向总部申请退还其多交的4年保费,然而就在当天,薛居兰来到程立智家,许诺承担一切损失费用,但最终仅以1800元了事。
至于司法鉴定费一事,朱瑞说:“那是当事人签署了司法鉴定同意书的,同意书上写明费用自理。”导报记者要求看同意书时,朱瑞解释这是公司内部资料。这跟程立智所说完全不符,他说从来没签过什么司法鉴定同意书。据保险业内人士告知,若司法鉴定结果为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则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涉嫌欺诈
“平安人寿的这种行为涉嫌欺诈。”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病人的病例、司法鉴定及保险合同等,若消费者符合正常的理赔条件却在最初被业务员告知不在理赔范围内,消费者认可了业务员的行为并继续缴纳保费,则平安人寿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消费者多缴纳的4年保费即为平安人寿的欺诈成果。”
据悉,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能够在投保人遭受风险后给予一定的赔偿,有些保险产品甚至还具有理财的功能,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业内人士分析,消费者相对于保险人员来说,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消费者保险知识缺乏可能会被保险业务员忽悠,保险业务员很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而对正常的理赔采取不赔偿或少赔偿的做法。
对此,李滨表示,“当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应正式报案理赔,若接到拒赔通知书,应咨询保险专业人员给予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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