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市民宋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奔驰车去内蒙古自治区游玩,因河水暴涨致路面积水严重,车辆在行驶中突然熄火,无法开动。事故发生后,宋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联系施救、维修,最终花去各种维修费用23万余元。车辆修好后,宋先生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投涉水险而拒赔。
为此,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近日,金水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宋先生的赔付请求。
法官说法
投保时未提示条款不生效
保险公司辩称宋先生未购买水淹及涉水险,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宋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向宋先生进行提示告知。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相关免责条款对宋先生不生效。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宋先生保险理赔款23万余元。(记者 邓红阳)
作者:邓红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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