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奇石被损索赔10余万元 价格鉴定书解各方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6日 09:18  中国保险报微博

  当原告、被告对事故损失争议较大时,由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共同委托价格评定机构对事故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可最大限度地确保价格认证客观公允。

  □徐国德

  随着法院上诉截止日到来,原告朱某——奇石所有者未再提出上诉意见,历时5个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可减少赔付损失3.3万元。

  疏忽大意碰奇石

  如何定损起纷争

  2011年7月25日10时45分,天安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接到上级公司调度人员电话称,7月22日,客户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车辆所载货物与摆放在路侧的奇石相刮碰,致奇石部分损坏,已报交警部门处理。

  事发地点位于著名的“奇石之乡”——山东费县,所盛产的园林石、金星石、燕子石、天景石等驰名全国。其中园林石又称北太湖石,自然天成,属石灰岩类,生成于4亿年前,经长期风化和酸性土壤侵蚀,往往集“瘦、漏、皱、透”等特点于一身,呈鬼斧神工之妙,观赏价值极高,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奇石的价格非业内人员一般很难断定。

  接完电话后,保险公司深感责任重大,理赔经理拿着案件抄单,亲自带领查勘员一起查勘事故现场。

  受损奇石属于园林石,名称为“紫气东来”,安放于某国道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汇处路段,最大外形尺寸(长×宽×高)约5.60×0.56×5.06米。交通事故致奇石部分损坏,损坏部分(长×宽×高)约为1.60×0.83×0.53米。奇石所有者朱某坚持称奇石已被客户以18万元价格预订,要求赔偿损失。

  现场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理赔经理又连日走访了当地多家奇石经销商及数名奇石鉴定师,咨询了市欣赏石协会的著名专家,了解到奇石损失的市场价格为5万元左右,与奇石所有者朱某索赔金额相差竟达10余万元。

  期间,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抓阄”选定评估公司

  保险公司就赔付金额与奇石所有者朱某多次进行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1日,奇石所有者朱某诉诸法院,要求车主、车辆挂靠公司(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并申请了事故车辆保全。车主已向法院交纳事故保证金11万元。

  2011年9月27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奇石所有者朱某委托律师出庭,车主、车辆挂靠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保险公司派法律专员应诉。

  庭上,原告举证了村委会出具的奇石所有权证明,以及当地权威的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9.5万元价格鉴证和鉴证费用2000元等证据,请求依法判令车主、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车主、车辆挂靠公司均同意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不承担鉴定费等程序费用,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金额偏离市场价格过多,对原告举证的价格鉴证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对奇石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意见。

  三日后,在法院技术部门的主持下,朱某、车主、车主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在现场采用“抓阄”方式,从数家价格鉴定机构中选定了某评估公司,由法院及原、被告三方共同委托其对奇石损失价值进行价格评估。

  原告不服提异议

  评估公司再鉴定

  2011年11月10日,法院继续开庭。庭上,奇石所有者朱某提出异议,辩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奇石损失鉴定5.6万元系奇石损失后现存的价值,不是该奇石的损失价值,并申请重新予以鉴定。于是,法院再次宣布休庭,又委托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奇石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11月25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报告,鉴定奇石的损失价值6.2万元。

  力排各方之异议

  法院依法作判决

  2011年11月30日,法院继续开庭。

  庭上,原告辩称奇石损失6.2万元价格过低,再次提出重新鉴定意见,保险公司坚持辩称价格过高,应以5.6万元的鉴定结论为准,对本次鉴定提出异议。法院未再支持原告奇石所有者提出的重新鉴定意见。

  12月7日,保险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奇石所有者朱某损失4000元,车主赔偿奇石所有者朱某5.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车辆挂靠公司(被保险人)对奇石损失5.8万元负连带责任,奇石所有者朱某负担评估费1500元。

  此判决可为保险公司减少商业险赔付损失3.3万元。

  思考与启示

  1.做好查勘前准备工作,安排适当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报案者对案件的描述,应对事故损失作出较为准确的初步判断,在第一时间内核清保户投保险别,辨明保险责任范围,立即打印案件抄单。对事故损失难确定的案件,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全面的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查勘。

  2.及时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具体损失。事故现场无论是否报交警处理,保险公司在案发现场应准确查明事故损失情况,取得有效的音像等材料,认真做好笔录,固化好证据,积极防范道德风险。该案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经理先后三次亲临现场,仔细查勘奇石损失情况,充分了解市场行情,以便准确掌握事故损失金额。对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提前做好诉讼的思想准备。

  3.审慎应对单方价格认证。开庭时,对原告单方举证的偏离市场价格的价格认定意见应提出异议,力争获得主审法官支持。同时,向法官提出重新选择价格评定机构申请,由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共同委托价格评定机构对事故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最大限度地确保价格认证客观公允。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