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 赵树起
被保险人未患疾病住院,还提交了病历、诊断证明等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发现疑点,深入调查和取证,确认被保险人病历等理赔资料均属伪造,遂拒赔,避免经济损失20000元。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1日,被保险人李某向河北某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2011年6月6日,李某因心肌梗塞在北京某著名医院住院治疗,询问能否理赔。调查人员接到报案后,认为有不合常理之处,一般情况,客户在住院期间就会向保险公司报案。
面对疑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快速调出被保险人李某的投保情况。李某于2006年8月12日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为20000元。保险公司随即要求被保险人李某提供其住院病历,只有经过查看病历才能确定重大疾病的性质。李某的丈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北京某著名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在与李某丈夫的交谈中,发现其神色不是很自然,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首先怀疑是冒名顶替,但经查看病历,未发现有什么异常。于是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到被保险人居住地进行侧访,经询问得知,被保险人的儿子在北京工作,与医院方面比较熟悉,这使调查人员认为住院病历造假的可能性极大,调查人员考虑被保险人是否确实在北京某著名医院住院,同时是否确诊为心肌梗塞,因此调查人员要求被保险人在当地医院做心电图检查。
2011年8月12日,保险公司调查人员陪同被保险人李某做了一次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律、心电图正常,调查人员感到情况严重,及时将情况汇报上级公司。经上级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如果被保险人患有心肌梗塞,其治疗后的心电图也应该显示心梗,而不会是正常状态,认为其病历造假,便请北京分公司进行协助调查。2011年9月23日,北京分公司发回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被保险人李某在北京某著名医院无住院记录,所提供的住院病历等理赔资料均属伪造。
据此,保险公司认定,被保险人提供的病历等资料属于伪造,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决定,为公司避免了经济损失20000元。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保险人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案件启示
本案中,被保险人通过制造假病历的方式欺骗保险金,是保险公司遇到的为数不多的拒付案件。尤其是反映在诈骗手段上,不单单是通过伪造假发票和假费用明细来获得不当赔付,而出现了通过伪造整套病历以实现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诈骗的手段推陈出新,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制造患重大疾病的各种材料,以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此案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对于在外地就诊的客户既要认真审核其费用发票,还要认真审核其病历的真伪性。此份病历从表面看没有什么异常,和真实的病历没有什么两样,从病历上寻找疑点非常困难,但是调查人员利用多年的工作经验,凭借敏锐的洞察力,从报案的及时性和与被保险人的交往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及时揭穿了骗局,有利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和防范了保险欺诈行为。
■管理建议
1.对于理赔案件要严格履行理赔手续,对不符合常规的案件,要细心发现疑点,并进行针对性排查,严密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2.遇有异地就诊理赔案件,要加强与就诊地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联系,加大核实力度,确保理赔结论的正确性。
3.保险公司内部要加强对骗赔成功拒付案件的经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