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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故意醉酒应免责 上诉拒赔醉死女孩

    自贡市中院二审开庭,保险公司与女孩家属再次对簿公堂

  □《女孩醉死保险公司被判赔5万》后续

  焦点: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双方的合同规定,‘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

  ●死者家属:“‘故意醉酒’免责条款与《保险法》中规定的免责情形相违背”

  自贡一名“80后”女孩会见男网友时被灌醉、强奸,最后死在旅馆床上(经法医鉴定为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因为女孩生前购买有保险,但投保公司以“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为由拒绝赔偿。经过自贡自流井区法院一审,认为女孩的家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自贡市中院二审开庭,保险公司与女孩家属再次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案件回放

  女孩醉死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月10日晚,“80后”女孩张眉玲应网友黄军邀约,到自流井区同兴路“8号街歌城”唱歌喝酒,后又到同兴路一家夜宵店喝酒。

  张眉玲喝醉后,被男网友带到旅馆强奸,次日死在旅馆床上,经法医鉴定为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虽然女孩生前投保,但保险公司以“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为由拒绝赔偿。2011年8月中旬,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眉玲的家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庭审交锋

  不赔:故意醉酒在免责条款内

  昨日9时,自贡市中院第九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对簿公堂的双方分别是涉案保险公司自贡中心人事部和“80后”女孩张眉玲的家属。虽然在一审判决中,女孩家属胜诉,但是保险公司以一审中“违背事实、事实不清”为由,向自贡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

  审所做出的“不公正判决”,其中援引的最大理由就是:“按照投保双方的合同规定,‘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投保人在购买责任保险时,(保险)销售员已将哪些在赔偿的范围内、哪些不在赔偿范围内,清清楚楚地告

  诉给了投保人,而且其中的注意事项,也随着保险合同一并交给了投保人,投保人是在同意之后才签字,而且在保险合同上关于理赔的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了“故意醉酒可免责”,不在理赔的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所做判决不公,要求撤销。

  应赔:免责条款违背《保险法》

  针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上诉,女孩家属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自贡701保险维权工作室负责人李斌说,投保单在签字生效以后,投保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认真履行了缴费义务,那么事发后,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相反,保险不但没有安慰死者家属,反而想着法子的回避事实真相,挖空心思找所谓的抗辩理由。

  “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炮制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依法必须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李斌说,否则,按照不利解释原则,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李斌认为保险公司提及到“责任免除”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很荒谬,因投保时业务员未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明确说明和提示,故该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很显然,‘故意醉酒’免责的条款不仅与《保险法》中第43、44、45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相违背,而且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也相违。”李斌说,本案不仅是“意外”,而且是侵权,甚至是有预谋的人身侵权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之死,与三个男人的劝酒和一个男人的强奸行为密切相关。

  本报记者熊强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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