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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险后投保 客户服理弃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7日 09:46  中国保险报微博

  一线实录

  被保险人投保前发生事故,却在保险期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并取证,确认被保险人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保险人终于承认错误并主动放弃索赔。

  □王凤霞

  客户出险迟报案

  现场查勘已修换

  2010年8月27日8时30分,被保险人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报案称:8月23日15时,正在为病人进行正常诊断检查的核磁共振,突发扫描中断并停机不能工作。被保险人随即向核磁共振服务商咨询并报请维修,经服务商检测认定,其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因瞬间高压损坏,报损金额17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做好现场查勘准备,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但现场查勘看到的核磁共振运转正常,其受损部件已被维修、更换完毕。经过查验承保信息,被保险人于7月28日为所有的专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29日零时起2011年7月28日24时止。其中承保1台核磁共振,保险金额为13751468.03元,并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或人民币3000元,以高者为准。同时,经核对被保险人相关账册及固定资产明细卡获悉,被保险人仅有1台核磁共振,厂牌为西门子,仪器编号为9120771008。

  明察秋毫现疑点

  调查取证铁如山

  2010年8月27日10时许,保险公司赶赴被保险人处,并前往核磁共振检查室。现场查勘所见,由南至北排列两套机组,南侧一套由4组机柜组成,北侧一套由3组机柜组成,在A套机组的西侧有一正常工作的稳压装置,系上海斯沃夫电气有限公司生产。B套机组的西侧垂放着一块已被更换的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而此次被保险人报案出险的是B套机组中的B2机柜。经查勘确认,被更换的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与核磁共振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型号、编号一致。

  据被保险人该医院后勤处宋处长介绍:服务商在接到被保险人报修后,委派维修技师张某、田某于2010年8月24日上午到达被保险人处,并对受损的核磁共振进行拆检。经过两天的停机检测,最终确认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因瞬间高压发生损坏。随后,维修技师对受损的线路板进行了更换,该核磁共振运转恢复正常。

  由于被保险人延迟报案,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已维修更换完毕,保险公司觉得蹊跷,因此决定进一步深入调查与核实。一名查勘人员继续与宋处长交流,并向其提取服务维修单、维修发票、检查保养维修记录等单证;另一名查勘人员则悄悄走到核磁共振检查室旁边的操作室内,与正在工作的操作技师肖某攀谈起来。查勘人员通过聊天,获悉本院仅有一台核磁共振,且该机器上月15日发生过射频放大处理故障;同时,查勘人员对该核磁共振为患者检查的使用记录进行调阅,并迅速将其7月至8月的使用记录进行了拍摄,以作为本案的重要单证。

  保险公司通过查对使用记录发现:2010年8月23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12例,8月24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24例, 8月25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11例。从以上数据分析,保险公司认定8月24日该核磁共振一直在工作、在使用。

  保险公司在调阅检查保养维修记录时,发现其记录仅有一张,但页码却是11页,并且记录时间从2010年8月1日始,而询问之前记录时,被保险人却说没有。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客观性表示质疑,因医疗设备精密、昂贵,被保险人应认真登记检查保养维修记录,尤其是核磁共振在元件、部件方面由服务商更换的,均应如实记录。

  另外,维修服务商还未给被保险人提供维修发票,因此保险公司仅调取了服务维修单。在查阅服务维修单时,虽然其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等内容均与被保险人所描述一致,但保险公司还是根据维修单上的联系方式,拔通了电话;接听电话的正是维修技师张某,张某确认被保险人于8月23日发生高频功率放大器故障,但其言词闪烁,并以异地出差为由迅速将电话挂断;接着查勘人员立即又与查勘技师田某联系,经电话核实获悉,7月中旬,田某与张某到达被保险人处,并对被保险人所属核磁共振,更换了其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

  在面对两个维修技师不同的回答,保险公司决定与位于上海的服务商总部联系,并将服务维修单传真过去、提请服务商总部确认。同时,请其帮助提供一下维修技师7月至8月的考勤表。在了解保险公司用意后,服务商总部积极配合,并将其维修技师考勤表传真过来。通过原始考勤表,并与服务商总部核实确认:7月16至21日,张某、田某出差到某医院,即被保险人处;8月24日张某出差到石家庄某医院、田某出差到青岛某医院;8月25日张某、田某出差到承德某医院。

  证据确凿明释理

  客户认错弃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已掌握的本案信息与材料,判断被保险人报案称核磁核振高频功率放大器损坏,其实际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严重不符,分析如下:

  1.根据核磁共振的工作原理——在磁共振成像中,射频脉冲磁场用于激发自旋,而射频放大器负责调制不同类型的射频,并通过发射线圈发射至兴趣区,而线圈接收MR信号后,极低噪声射频放大器先对其进行信号放大,再进行数字化及进一步处理。如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出现故障,核磁共振将会停止运行,根本不能为患者进行检查、诊断。

  2.根据被保险人介绍,2010年8月23日核磁共振出险,而维修人员8月24日上午到达,并进行3天的停机检查与维修,则8月24日核磁共振应处在停机状态。而通过核磁共振为患者检查的使用记录看到,8月24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24例,说明核磁共振于8月24日在正常使用。

  3.通过与服务商总部沟通,并根据其提供的考勤记录,确认2010年8月24日至25日,维修人员张某、田某均未出差到被保险人处;同时,结合操作技师肖某、维修技师田某的谈话内容,再次确认核磁共振发生射频放大器损坏的时间,不是8月23日。

  根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确认本案实际出险时间应为2010年7月15日,而本机器损坏险的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29日零时起2011年7月28日24时止。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射频放大器损失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内。

  2010年9月6日,保险公司前往被保险人处,经向其展示有力证据,并对其说明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保险人终于承认错误并主动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从而避免经济损失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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