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但动物有时难免会兽性发作而出现伤人或惊吓路人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都由犬主“埋单”。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又为何对投保了宠物第三者责任险的犬主拒赔呢?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南路上的上海峰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门口,几年来一直都住着一位“门神”——一条德国黑背牧羊犬(俗称“狼狗”)。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吴先生透露,这条狼狗是他以个人名义申请饲养的,目的是为了给公司看家护院,由于狼狗是一种大型烈性犬,因此他在养狗前已经按要求取得了由上海公安局发放的上海市农村养犬许可证,并且定期进行免疫检验,每年按时缴纳管理费用。
不过动物毕竟是动物,说不准哪天会兽性发作而伤人,为了以防万一,免除后顾之忧,吴先生便在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准养犬伤人第三者责任险。
烈性犬意外伤人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没想到去年“万一”真的发生了。2010年2月23日中午,峰慎制造公司隔壁的上海若森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门卫周老伯路过峰慎公司门口时,狼狗突然冲上前将周老伯一口咬住,后经过鉴定,周老伯构成10级伤残。
周老伯为索赔,将峰慎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赔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峰慎制造公司共赔偿了周老伯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由于吴先生之前已为这条伤人狼狗投保了三责险,且按规定缴付了保险费。于是便向安信保险公司要求按约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事故系周老伯故意挑衅造成、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赔:“吴先生,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2月23日的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我公司决定对本次申请做拒赔处理,请予理解。”
这一拒赔决定让吴先生十分不解,考虑到自己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犬主,吴先生就以个人名义将安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安信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准养犬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予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安信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8万元。
原被告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吴先生称,安信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和免责事由为依据,对准养犬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并不按造成的实际损害予以赔偿,于法不能成立。且安信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时未尽到相应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不能援引未生效的相应合同条款为自己免责。
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吴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准养犬第三者责任保险副本》等证据。合同中有甲类保障的医疗费赔偿5000元,伤残或身故补偿金70000元和诉讼或仲裁费5000元合计80000元的字样。
不过安信保险公司并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请。理由有三,一是吴先生以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赔偿,但吴先生不是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区犬类管理办公室,所以其主张的如实告知等义务都不存在,吴先生仅是受益人,故安信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吴先生尽说明义务。二是吴先生的索赔主体混乱,上述调解书的赔偿主体是制造公司,而犬主人是吴先生,所以实际的赔偿人是制造公司,不是吴先生,吴先生混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财产。三是吴先生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过于宽泛,只有根据保险法规定的明确免责条款才有明确告知义务。且吴先生即使有权主张索赔,但也没有依据。因为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是5000元,伤残补偿金需要扣除发生的赔偿金额,再乘以表格中的10级伤残标准,仅为700元。因此,加上诉讼费1300元,共计是7000元。这7000元也是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此,安信保险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单以及所附保险条款》,以证明本案保险投保人是区犬类领导管理办公室,且吴先生地位仅限于受益人地位。
投保人为何成了犬管办
一般来说,三责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都是保险的实际购买人,在本案中,则应该是犬主吴先生本人,但为什么在保险公司的口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却成了区犬类管理办公室了呢?
承办本案的许瑜华法官对记者介绍说,原来这是一起新型的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险产品的名称为准养犬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犬只对第三者造成侵害后犬只饲养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项险种。
与一般的宠物伤人责任险只是在投保人(宠物主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关系不同,该类保险的办理流程是:先由负责犬类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每年年初与保险公司签署一份总保单,根据其辖区内的具体情况预估保险犬只数量和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的交付方式由保险公司和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年初预交年底结算的方式;犬只饲养人如需购买该保险产品,可在前往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时缴纳保险费用,并获取缴费凭证。
调解后保险公司赔2万元
除了这类新险种的保险责任关系复杂给判案造成了一定难度外,原被告双方对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的范围分歧较大也是法院在审理时遇到的一大难点。
开庭结束后,吴先生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愿意让步。不过安信保险公司表示愿意作出一定让步,称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协商解决。后经承办法官许瑜华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安信保险公司闵行支公司支付吴先生理赔款2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新型宠物责任险审判三难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与传统的宠物犬主责任保险纠纷案件不同,这起新型案件出现了几大审判难点。
一是诉讼主体难确定。因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系相关行政部门,并非犬只饲养人本人,因此犬主仅凭其出资是否可具备原告的资格,这个问题还有待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确认。
二是免责条款效力难认定。虽然保险条款设置了多条责任免除条款,但由于投保流程的简化操作且保险手续实际由相关行政部门与犬只饲养人办理,保险公司难以举证其已就保险条款尽到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的效力存有争议。
三是裁判理念难选取。该保险产品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每单保费仅50元,如在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时采取较严格的标准,将影响保险公司开发此类产品的积极性,反之则会削减此类产品的保障性能,影响犬只饲养人购买此类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有关保险公司完善此类保险品种的操作程序,投保人也应主动了解有关免责事由,以减少在理赔事件发生后产生的纠纷。
理财金手指:投保宠物责任险门道多
在我们身边,宠物狗伤人事件并不少见,尤其是近年来城市饲养宠物尤其是大型犬的家庭越来越多,这类伤人事件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给宠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疑是转嫁这类风险的一个好办法。
如本案中的每单保费仅50元/年,保障成本并不昂贵,最高赔偿额度却可以达到8万元。目前平安、太平洋、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均有这类保险,保费也均在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保险赔偿金则从最低几千元到最高10万元不等。投保的手续也十分便捷,犬主既可以在为宠物办理狗证时直接购买,也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电话进行购买。
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的狗必须是合法饲养的,即已取得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而对于那些性情凶猛的狗,如藏獒、狼狗、阿富汗猎犬等,有些保险公司会拒保。犬主投保前要看仔细了。另外诸如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罚款、精神损失费等由保险事故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若是宠物咬伤了“自家人”(包括宠物主人、家庭成员和家政服务人员),宠物责任险也是不赔的,宠物主可为自己和家人另外购买一份意外险,以解决这方面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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