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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为霸王条款 车险高保低赔引发监管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1日 09:32  上海青年报

  银行乱收费的风波尚未完全消停,车险“高保低赔”又被质疑为“霸王条款”,并且引发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记者昨日从沪上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根据新车价收取保费而只根据折旧价理赔的做法遭到投保人的强烈质疑,保监会已下发通知表示将调查车险中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记者 徐可奇

  投保人质疑“被抢钱”

  “莫名其妙被保险公司多收保费,这不是在抢钱吗?”投保人王先生对记者表示,在车险“高保低赔”成为近期热议话题后,他找出今年初刚续保的车险保单发现,车损险保险金额仍然按照3年前的新车购置价17万元确定。

  但是,车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条款中注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投保人王先生算了一笔账,他的私家车是在3年前购买,根据保险公司的折旧标准目前实际价值为13.3万左右。王先生尽管足额购买了17万元保险金额的车损险,如果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最多只赔13万出头,这意味有近4万元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是白白付给保险公司。

  面临“合规未必合法”

  据记者了解,车险“高保低赔”现象在财险公司中非常普遍。而多家财险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的规则是获得批准的,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附有基本条款样本,与车险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现在的问题是‘高保低赔’合规却未必合法。”沪上一家财险公司的电话车险业务负责人对记者坦言,《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财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时,以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费,这本身就涉嫌违法。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保险公司先对不存在的保险价值收取保费,随后又对投保人表示不负责理赔,这明显不公平。

  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

  投保人近日纷纷就车险“高保低赔”提出质疑,相关业内人士预计每年财险公司因此向投保人多收取的保费至少达到数十亿元的规模。面对这一情况,保监会本周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有的问题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这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保监会此次调查的内容包括: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观点

  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合理

  据新华社电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应的理赔也会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郝演苏说。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他说:“车损险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损、全部受损和被盗抢。部分损失时,因被保险机动车更换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险公司根据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损和被盗抢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价值,却要按照新车价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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