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罚[2011]22号
受处罚单位:北京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20层B-200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金珠
2010年8月3日至5日,我局依法对北京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编制虚假资料、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和未按规定报告主要股东变更事项的行为。
你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49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8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21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主要股东变更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6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已于2011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1]4号)。你公司对编制虚假资料等行为进行了申辩。经复查,你公司在申辩中所述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